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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筹预会政务小组在京开会讨论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等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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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10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筹预会政务小组在京开会
讨论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等问题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方瑾)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3月8日至9日在京召开第15次会议。
会议讨论了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的就职宣誓问题。
委员们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的誓词和宣誓程序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们提出了以下具体方案:
委员们认为,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基本法委员会在基本法实施时,即1997年7月1日正式成立。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同年6月份公布基本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基本法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基本法委员会由12人组成,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建议委员会委员中应包括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中,香港委员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尚未产生的情况下,建议香港委员由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主席参与联合提名。
基本法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拥护并熟悉基本法,了解香港情况。香港委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关于基本法委员会的职权,委员们认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委员会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提供意见;就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应作哪些增减的问题,提供意见;就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解释问题,提供意见;就拟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法的修改议案进行研究并提供意见。
政务专题小组将于4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第16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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