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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提请审议银行法草案周正庆就草案情况向人大会议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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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12
第4版(要闻)
专栏:

  李鹏提请审议银行法草案
周正庆就草案情况向人大会议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国务院总理李鹏向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的议案。
李鹏总理提出的议案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性、权威性,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此,国务院于1994年6月15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举行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第九次、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很多好的修改意见。国务院根据这些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现提请审议。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受国务院委托,就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作了说明。
周正庆在报告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必要性时说,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是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和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保障金融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这个条例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都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因此,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十分必要的。
周正庆说,中国人民银行从1979年就开始着手起草银行法。1993年,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分别起草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起草中国人民银行法力求达到的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真正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制定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及一些地方的意见,还听取了国际金融组织的咨询意见,研究、借鉴了国外有关中央银行立法的经验。他说,现在提请审议的草案共8章48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周正庆还就这个法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说明。他在报告草案中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的规定时说,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拥有资本和资产,可以依法经营业务;同时又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衔接。
关于货币政策目标,周正庆说,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的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依据。实践证明,只有币值稳定,才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草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应以稳定币值为目标,通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
周正庆还就草案中关于货币政策工具、人民币的发行与保护、金融的监督管理和关于法律责任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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