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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主:行为当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巡访录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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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12
第10版(经济生活)
专栏:中国质量万里行

工程业主:行为当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巡访录之二
中国建设报记者董子华
戒备森严的上海五角监狱,当记者在这里见到囚衣号码为“16641”的犯人时,感慨万端。他叫冯百辉,原上海船厂总工程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993年,在担任船厂改造工程副总指挥期间,与工程领导小组其他5名干部,前后共接受个体建筑包工头陈月康贿赂款20万元,冯一人达10万元,被判12年徒刑。
上海船厂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全部被包工头“拉下水”一案,发人深思。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仍处于发展过程中,市场的三方主体即投资业主方、工程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尚未发育成熟。尤其代表国家和企业的工程业主,仍未真正走向市场。作为市场运行的驱动力量——投资方的市场不规范行为,对工程建设进程和质量的影响尤为重要。据有关专家分析,其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现阶段我国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健全,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管理人员与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益关系,因而就造成了工程业主方一部分管理人员营私舞弊。他们有的内外勾结,利用工程发包索取和接受回扣;有的肢解工程,多方发包,招投标中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有的指定质次价高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使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等等,严重地危害了工程质量。广东省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有意多列工程款61.26万元,然后再签一个“技术服务合同”,让对方将61万元全部返回。在一些部门和地区,工程“回扣”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人一般都要收工程总造价1—5%的“回扣”或称“信息费”,有的甚至高达10%。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投资每年约一万亿左右,按上述的比例计算,有多少亿元资金流入私人腰包了呢?
第二,我国的工程投资业主,尤其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投资的项目业主,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往往享有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行政干预的权力。加上目前施工力量远远大于工程任务量,这就使一些工程业主在发包工程中随意压级压价;工程竣工后,又长期拖欠工程款。河南某高校一礼堂工程,投资仅250万元,但招标书中居然写明:一类工程按二类工程收费。施工企业须垫资80万元才能拿到工程。湖北宜黄公路二标段,总造价为1008.6万元,参加投标的水电十一局以617.7万元中标,标价下浮39%,计390.9万元。结果施工企业亏损107万元,工程拖期一年。
由于行政干预,使一些工程业主也难凭借市场机制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河南某工程,发包时一家素质较好的集体建筑企业中标,但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把这项工程交给了地方某大型施工企业。
上述问题,已引起建设部和各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去年建设部提出了“三治一求”的战略方针,其第一条就是“建筑市场治乱”,而治乱的首要着力点,就是规范业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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