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阅读
  • 0回复

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的辩证思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16
第9版(理论)
专栏:

  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的辩证思考
翁亦然
依法审计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是审计机关执行公务时遵循的一般原则,但在人们的认识上,对两者能否共融,始终未达共识,因此影响和困扰着审计实践。究竟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能否求同存异,相得益彰,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
依法审计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审计工作赖以生存的基础。审计工作衡量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否规范,标准只有一个,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然,在改革过程中,新问题、新事物会不断出现,某些旧的规章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无法可依的现象也会出现,对此,应通过加强立法,尽快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决不能就此否定依法审计的原则。
依法审计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为,第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进行最合理的配置。而资源的需求者受利益趋动的影响,追求资源的行为会出现排他性和盲目性,甚至会出现破坏性,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来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就必须严格执法,保证政令畅通,这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第二,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两种体制的摩擦、碰撞和空隙及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引发的弊端和消极作用,若无法制规范,势必产生一种无序状态。通过立法并赋之必要的执法监督,才能保障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第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主要靠法制约束。如果不严格执法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就难以控制和约束,自由平等竞争就会失去前提和保障。因此,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促进市场的正常发育、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第四,只有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执法,才能有效抑制恣意侵吞国家资产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坚持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审计实践
依法审计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不矛盾。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势必会涉及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的调整,而对某项法律制度的调整和更新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衡量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时,一定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具体地说,实际生活中决非都是泾渭分明的“非此即彼”的现象体,更多的是“亦此亦彼”的混和体。即不合法成份中含有合理的因素,合法的成份中亦有不合理的因素。例如,外贸企业参与国内商品流通,就现行体制和工商管理规定而言,是不允许的,但这种尝试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大循环;又如许多公司、企业有钱租房,却无钱买房,缘于租房的钱可进入企业的成本,买房的钱却必须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几年下来,租金即可购置一幢办公楼。诸如此类的问题,若不从实际出发,把审计事项置于一个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加以考查,简单地套用法律条文,也许就会得出违背法律公平意愿的结果。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并不容易。一是审计人员的素质影响着执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审计人员素质又受制于其思想、政治、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二是审计客体的发展状况和审计机关的外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近几年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屡禁不止,与执法不严有很大关系,与审计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坚决贯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不无关系。因此,只有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审计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搞好审计工作必须克服两种倾向
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最重要的就是要将审计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所谓审计的原则性是指,审计机关应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审计客体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简言之,审计原则性就是依法审计。所谓审计的灵活性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客体的问题不是简单地按法论处,而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因果关系,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衡量是非得失。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取部门和地区利益违反法律等现象”。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监督部门,尤其应该贯彻执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规定。但是,执法应先懂法,并对客观事物有个正确的判断。如果有了法而不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处理问题时又不去深入地研究问题的具体情况,只是机械地搬用法律条文,就会犯教条主义。董必武同志在八大讲话时指出:“我们要办理的国家事务是具体的,千态万状的,而法是概括的、定型的,不可能一切事务都由法来规定。因此依法办事,不应当作为官僚主义者打官腔的借口,亦不应当钻法制不完备的空子借口无法可依,把事情推出去不管。法只能是办事的准绳,只有从实际出发,对事物的本身和它相关联的各方面加以周密的分析,才能达到妥善办事的目的。”我认为这个讲话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
我们在强调坚持依法审计要避免犯教条主义的错误时,亦不可忽视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否定依法审计的错误倾向。在社会上曾一度出现过“经济要上,监督要让”,“要打破一切清规戒律”,“一切均可以闯”等思想。这些观点,实际上是把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改革需要突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调整不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政治、法律、文化等上层建筑,但改革、调整并不是对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加区别地统统废除。对于确实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应予废除或修订,但是对于促进和保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法律制度,则要坚决遵守并使之日趋完善。要防止有些地方和部门自行其是,另搞一套,损害整体利益以谋取局部利益的错误行为。因此,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有法不依,以及为谋取部门和地区利益违反法律等现象,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