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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世纪一个承诺——部分代表、委员谈《教育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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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17
第2版(两会专页)
专栏:

  给新世纪一个承诺
——部分代表、委员谈《教育法》
本报记者卢新宁毕全忠董建勤
3月12日,当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就我国第一部《教育法》草案,向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说明之后,教育再次引起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不仅是今春盛会的热点,一旦通过,它还将成为影响未来中国发展的重要因素。
    教育体系:在法律基础上完善
讨论《教育法》草案,许多代表、委员都用了“盼望已久”、“非常及时”这样的词。“现代教育应该是立法完备的教育,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最重要的特征。在教育立法上我国起步很晚,如今终于跨出了关键性一步。”北京大学校长吴树青代表说。
我国《教育法》的制定面对的是这样的历史背景:自1870年完成工业化进程的英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教育的法律至今,世界范围内的教育立法已经走过了100多年的历史。我国直到本世纪80年代初,开始陆续制定一些教育的子法。初看似乎起步较晚,但步伐较快。从世界范围看,为争取下一个世纪的主动权,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主要国家又先后迈出了教育立法的新步伐,在新的一轮竞争里我们没有落后。
“10年来,中国教育改革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内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党和国家对教育问题也有一系列重要决策,涉及到我国教育的一系列根本原则问题,但这些都只存在于各种政策文件、理论著作和实践经验之中,没有形成法律。”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代表说,“现在,教育法把这些根本原则规定下来,成为我们依法治教的依据,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立法。”
据了解,到1994年为止,我国有各级各类学校148万所,直接的教育人口就达2.9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4.6%。从发展变动的角度看,每个人都与教育紧密相连。如此庞大复杂的教育事业,亟需进行立法,以建立统一、有序、完整的教育体系。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胡福明代表说,“有了这个教育的根本大法,再制定教育事业中的其他法律和法规,如《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也就有了依据。”
    教育行为:应受法律的规范
有人曾对社会上非国家教育部门正式颁发的种种文凭说过这样一句顺口溜:“十个证、九个烂,百八十元就能办。”这话虽然有些绝对,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不力的情况。
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教育活动已从过去单一的国家办学,转为国家办学为主,社会办学、合作办学等各种形式并存的新阶段。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手段难以调整的不规范的教育行为,如乱招生、乱收费、滥发证书等,群众反应强烈。
《教育法》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方面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以此规范社会和个人的教育行为,非常有现实意义。南京林业大学赵奇僧代表、西北工业大学傅恒志委员说了相同的看法。
从国家和社会对教育的职责,到学校的法人地位,从教育机构的确立,到校长负责制,代表、委员们认为,《教育法》提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教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全景性提示”。
宁波市副市长陈守义委员、淮阴市市长赵少麟代表则从另一个角度认为,《教育法》在规范政府责任上有了明确的表述。增加教育投入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某位领导的重视。这次《教育法》中重申了教育经费的3个增长,使之成为各级政府必须执行的目标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保证教育投入的增长。
    教育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
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所谓“贵族学校”。有人认为这会导致新的“择富而教”和不平等,应该取缔;国家教委明确表示不提倡办“贵族学校”。北京石油大学蔡强康委员说:“根据《教育法》中的教育非营利原则和教育机会均等原则,贵族学校不宜存在。”
一些代表、委员还指出,过去人们一提到维护公民权益,就想到财产权、选举权,而很少想到教育权。实际上,教育权利的维护对公民的发展有决定性的作用。一个人一旦被剥夺考试权、入学资格,将可能改变他的一生。这次《教育法》的制定,不仅强调了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更从教育主体角度,对学生、教师、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位来自中部地区的代表说,社会上一些人利用种种理由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等,长期以来,虽呼吁多次,却收效甚微。《教育法》中学校用于教育活动的财产与校办产业的财产相分离等条款为解决这些具体问题、维护学校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天津大学余国琮委员特别提到:“教与学是教育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过去,我们有《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学生这方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这次《教育法》中规定学生有通过适当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学校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等,可以说是弥补了不足。教学相长,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搞好教育工作。”
近年来,我们在经济领域制定了许多法律。许多代表、委员说,经济生活固然需要规范,但像教育这种关系国家民族未来命运的长线工程,更应该有法律保障,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由于人们的短视和浅见而造成对教育事业的漠视和损害。许多代表、委员强调,一旦《教育法》通过,将教育的战略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中国对于21世纪的一个重要承诺。全社会都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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