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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要许可——我国水管理的基本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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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20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取水要许可
——我国水管理的基本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多龙管水”。这种由各部门分割管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有许多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些部门、地区各自为政,竞相开发水资源,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争水矛盾不断增加;地下水超采产生了一些地区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的恶果;水质退化和水污染程度也日趋严重。
为改变这种状况,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为确保地下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以及为防御、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必须取水的以外,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取水。
实践证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以来,我国平均每年以1%的取水增长率,维持了1.4‰的人口增长和7%-8%的经济增长。同时,对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可以统筹兼顾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不同的取水要求,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克服了“多龙管水”、“政出多门”的弊端;二是有利于协调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取水矛盾,防止部门间、地区间的取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将全社会的取水、用水纳入计划用水轨道,促进节约用水,使水资源宏观调控与年度计划结合,保持供需平衡;四是使经批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控制乱开滥采和破坏水资源及水环境的事件发生;五是有利于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的实施,也为水质水量的统一管理和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奠定了基础。
本专栏稿件由水利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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