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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银行以稳定货币为己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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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22
第7版(国际专版)
专栏:专论

  德意志联邦银行以稳定货币为己任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景学成
编者按:通货膨胀是货币流通量超过实际需要量所引起的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它的发生是经济运行过程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抑制通货膨胀要靠全社会的努力。
当今世界经济已日益国际化,通货膨胀作为一个世界性经济问题更为各国所共同关注。尽管各国经济情势各异,但各国都普遍把保持低通胀下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作为自己首要的经济政策目标。它们在治理通货膨胀方面积累起来的经验和教训,无疑是一种世界财富,对各国不无借鉴意义。
德国马克是当今世界上最稳定的货币之一,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控制通货膨胀方面是颇负盛名的。除70年代石油危机期间外,其他年份德国通货膨胀率都控制在3%以下,1994年通货膨胀率仅为2.5%。
德意志联邦银行控制通胀一条重要经验是它保持着较高的独立性,正确处理了货币政策目标与一般经济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德国的《银行法》赋予德国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职责和最终目标。联邦银行的决策独立于政府指令,也不受财政预算政策的影响。这并不意味着货币的稳定能够脱离经济发展,因为货币政策还有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资金融通的作用。同时,在德国《银行法》中也包含着联邦银行必须支持政府一般经济政策(如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等)的义务。但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支持应在与稳定通货的目标不发生严重冲突的范围内进行。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发生政府认为某一时期应当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减缓或促进经济增长,而联邦银行依然未为所动的原因。
以稳定币值为己任还反映了德意志联邦银行关于现代中央银行与宏观经济关系的最新认识:传统的中央银行是负责货币发行、代理国库和作为银行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而现代中央银行应当负责的是货币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只有货币稳定才能提供经济增长的良好环境,才是最好的宏观经济态势,也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实质增长。德国《银行法》为了保证联邦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上的独立性,还规定了有效的组织结构和决策程序。联邦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该委员会系由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其他成员及全德国9个地区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经济金融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的货币决策,交由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去贯彻执行。各州中央银行也有一个相似的管理委员会。中央银行理事会中的行长、副行长及6名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其他成员系由联邦政府提名,总统任命。而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中央银行理事会成员)则由联邦议会提名,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成员可以参加两周一次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并可就重大问题提出动议,但无表决权,必要时可将理事会决议推迟两周执行(事实上从未发生过)。原来法律曾规定财政部可从中央银行借款,限额为60亿马克,1992年后这一条也取消了。这样就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联邦银行决策和执行的独立性。
德意志联邦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采用了一套科学的调控方法。它每年都要根据未来经济增长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物价上涨率及货币流通速度,公布年度货币供应量M3的增长幅度,给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以明确的信号,其方向是追求中长期的物价稳定。它还运用“三大政策”如贴现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和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来控制货币供应量。
德意志联邦银行坚定地实施保持马克币值稳定,防止任何可能冲击国内物价上涨的政策。一般情况下,马克坚挺,进口商品价格相对便宜,这对稳定德国国内物价是很有好处的,但有时也遇到欧美各国要求德国银行降低利率,以利其他国家经济稳定的情况。此时,联邦银行往往据理力争,不肯轻易降低其指导利率——贴现率。例如,欧洲货币汇率机制(ERM)近几年多次发生动荡,欧洲12国财长于1993年8月紧急磋商,要求德国再次降低指导汇率,德意志中央银行认为若降低贴现率就意味着放松国内银根,加剧通胀的压力,故只作出将欧洲各国货币在原中心汇率上下浮动2.25%及6%的基础上扩大为15%的决定。尽管其他欧洲国家很不满意,但德国为维护马克的稳定仍未屈服别国的压力。
当然,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体制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操作,脱离不了德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特别是德国1967年生效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就业法》,赋予联邦和州政府以稳定经济增长的职责,并规定当宏观经济失衡时,中央政府、工会及企业联合会应采取协调行动。这些都为中央银行充分独立发挥稳定货币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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