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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普选人民法庭工作,保障基层选举的顺利完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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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2-07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述评

做好普选人民法庭工作,保障基层选举的顺利完成
林洪
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规定,在基层选举工作进行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应派出人民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从司法方面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去年四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中也规定,做好普选人民法庭的工作,是各级人民司法机关的一个主要任务。目前基层选举工作即将在全国普遍展开,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应根据上述规定,有计划地抽调适当数量的干部,由法院负责组成并派出人民法庭,以便防止和及时处理在选举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保障普选工作的顺利完成。
我们应该认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将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促进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而在整个普选工作中,人民法院担负着重大的任务。它要从司法方面切实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并和选举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舞弊行为以及各种破坏选举的行为作斗争,保障人民群众能把自己认为满意的和必要的代表人物选举出来。根据已经完成基层选举工作地区的经验,在普选中组织人民法庭是完全必要的。这一工作作好了,就能够起到以下的作用:第一,通过有关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更有效地保障不让任何一个反动分子或未经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非法窃取了庄严的政治权利,也不让任何一个公民被错误地剥夺了庄严的政治权利;第二,制裁、纠正和防止破坏与妨害选举工作的行为;第三,发现与接受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他方面的违法乱纪案件(此类案件一般应转人民法院及时审理);第四,通过法庭的审判工作,对人民进行具体而生动的阶级教育和民主教育;第五,司法机关通过人民法庭有可能进行一些基层的司法建设。
对于这一重大任务,多数地方的人民法院是很重视的。他们随着当地基层选举工作的开始,制订了普选人民法庭的工作计划,报请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批准以后,统一调配干部进行训练,及时地组成并派出了人民法庭,对于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作用。江西省三十六个县的七十五个普选人民法庭,在三百一十二个乡镇共受理了八百七十四个案件。其中有应该享有选举权而未被给予选举权的,有应该判决剥夺选举权的,也有是破坏选举的,都作了及时的正确的解决,保障了选民的民主权利,也鼓舞了人民群众参加普选活动的积极性。如江西省高安县灰埠乡反革命分子陈筱康非法窃取了选举权,当地群众很不满意,表现消沉;地主分子则趁机叫嚣,非常得意。后经人民法庭依法判决剥夺了陈犯的选举权,并作了适当的处理,群众就积极起来了。河北省定县东车集联合乡马桂芬被错误地剥夺了选举权,她抱头大哭,卧床不起。经人民法庭发现改正后,她补领到选民证,立即兴高采烈地动员八个妇女,帮助两个无劳力的烈属秋收,并积极地参加了普选的宣传工作。这些事例说明,对选民资格的处理是否正确,在群众中影响甚大。至于破坏选举的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性质严重。其中除有极少数是干部压制民主、违反选举法的案件外,其他都是地主、反革命分子及其走狗阴谋破坏选举的案件。他们有的是千方百计地窃取选举权,甚至强索选民证;有的是造谣煽惑部分落后群众,使他们不敢参加选民登记和开会;有的则利用农村中某些宗派关系,煽动群众反对村干部,想趁机夺取村政权。这一切都充分说明:普选人民法庭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可有可无”。
根据已完成基层选举工作地区的经验,要做好普选人民法庭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各地人民法院应在当地党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普选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在普选运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应主动地作出建立人民法庭的通盘计划,报请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列入整个普选工作计划之内,统一调配和训练干部,并经过典型试验取得经验,然后全面开展人民法庭的工作。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不注意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在当地的选举工作开始很久以后才临时派出几个人去建立人民法庭,因而不能及时处理有关选举诉讼的案件,人民法庭就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普选人民法庭必须在当地党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之下,服从整个选举工作的计划与部署,并与选举委员会及其派出的工作组紧密配合,共同为选举工作服务;但人民法庭在组织上和审判活动上则必须保持自己特有的性能和独立的作用,而不应和选举委员会混同起来。过去由于有些地方主持选举工作的干部和人民法庭的干部对人民法庭的性质及其任务缺乏正确的了解,因而发生了两种偏向:一种是人民法庭与选举委员会配合得不好,工作步调不一致,使人民法庭的工作难于开展;一种是把人民法庭当作选举委员会直属的组织,结果有些群众不服选举委员会关于自己选举权的决定而到人民法庭起诉时,看见法庭的庭长就是普选工作队长,便对他们的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处理发生怀疑。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普选人民法庭应是县、市人民法院的派出庭。它应在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样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可以减少和消除群众申诉时的不必要的顾虑,并保障民主的充分发扬。因此各地今后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办事,既不要使人民法庭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脱节,也不能把法庭的工作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混淆起来。
第三,普选人民法庭应及时成立,并密切结合选举工作的每一具体步骤,主动地为普选服务。过去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误认为,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多数发生在选民名单公布前后和正式选举期间,因而推迟了人民法庭的建立。结果,由于事前缺乏宣传工作,群众不知道有人民法庭,也不知道怎样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庭的干部也因事前缺乏调查研究,没有掌握到足够的情况和材料,因而不能迅速结案,影响了选举工作的进行。正确的作法应该是:随着基层选举工作的开始,同时宣告人民法庭的成立,并立即结合普选的宣传工作,很好地向群众宣传那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中发生了问题怎样起诉,以及人民法庭的性质和任务。只有这样作才能使群众在有问题时积极地向法庭反映或控告,大胆地和选举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这不仅便于人民法庭及时处理案件,而且可以预防和减少破坏选举与妨害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现象的发生。
在选举工作进入选民资格审查的阶段以后,人民法庭的干部便应积极协助(不是出面主持)作好这一工作,借以了解当地的政治情况,作到心中有数,为以后审理案件打下基础。在选民名单公布以后,人民法庭应与检察署结合起来,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有关选民资格的案件,特别要注意防止和制裁严重破坏及妨害选举工作的犯罪行为。没有检察署的地方,也应该主动发现问题,决不要消极地等待诉讼和孤立办案。许多地方的事实证明,只要人民法庭、检察署及其他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就多,起的作用就大;反之,则收案甚少,无所作为。审理案件时,为了便利群众,并使案件的处理及时和正确,应尽量采取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的方式。同时还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件,结合当地工作的部署,举行群众大会宣判,借以扩大法纪的宣传教育,用实例阐明选举法的内容和精神,鼓舞群众积极参加选举活动。但这种集体宣判必须经过县级领导机关的批准,有领导有准备地进行;并应严禁随便扣人押人等违法乱纪现象。
最后,通过普选人民法庭的工作,还可以进行一些必要的司法建设。许多事实证明,这不仅不会妨害人民法庭为普选服务,而且有利于人民法庭审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和已完成基层选举工作地区的经验,能够通过人民法庭进行的司法建设工作,主要是结合选举工作选举人民陪审员,了解和整顿民间调解组织,以及适当地处理一些与选举有关的、或虽与选举无直接关系,但却是当地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案件,以提高群众参加普选活动的积极性。此外,还应通过普选人民法庭,锻炼和培养一批司法干部,为建立和健全县的巡回法庭打下基础。这就要求各地在筹建普选人民法庭时,应该按照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经当地领导机关同意,把一批可能而又适于做司法工作的干部抽调去担任人民法庭的工作,以便在选举工作结束后,即以人民法庭为基础,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县的巡回法庭。但是,已具有建立巡回法庭条件的地区,则决不应等待普选人民法庭工作结束之后才去建立巡回法庭。
从司法方面保障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是各级人民司法机关的光荣职责。目前各地的基层选举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如何做好普选人民法庭的工作,已是一个迫不容缓的问题。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应即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系统地总结已有的普选人民法庭的工作经验,教育所属的工作人员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这一工作,纠正少数干部以为司法工作为普选服务只是派出几个干部直接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的错误观点。在普选人民法庭派出后,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它的领导、督促和检查,使它能有效地为普选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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