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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等七个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严令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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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23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计委等七个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严令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周长新)为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歪风,国家计委等七个部门日前分别作出规定,严令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国家计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在大中型项目的审批,资金、物资和计划指标的分配,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执行情况及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评估等业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任何名义的宴请;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将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财政部针对以往规定过于笼统、处理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五不准”:即不准参加在京的与财政部有业务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宴请;不准参加地方党政领导、财政部门以及与财政部有业务关系的外地同志来京举办的宴请;财政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参加与财政部有业务关系的非接待部门、单位的宴请;财政部工作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和各项专项检查时,不准参加被查单位的宴请;财政部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查办案件、考察干部等项工作时,不准接受直接关系人的宴请。
公安部的规定明确提出,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或亲属的宴请,不准接受邀请参加公费支付的娱乐活动或利用职权免费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的同志安排此类活动,个人自费参加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一律不准穿着警服和携带武器,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警纪处分,凡属领导决定的,主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海关总署在《海关廉政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包括一般不参加对海关的单独宴请,一律不参加对海关工作人员个人的各种形式的宴请,严禁参加涉及验收、减免税、有走私违规行为或嫌疑正在或尚待查处的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举办的宴请。对违反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以及金融系统等也根据各自业务特点,本着严格、细化、可操作的精神制订了具体规定和对违规者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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