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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对自发性涨价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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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24
第1版(要闻)
专栏:

  重视对自发性涨价的管理
本报记者潘岗
2月22日本报发表《理直气壮调控物价》一文,引用了权威部门公布的一个数据:“自发性涨价占新涨价的50%以上”。应读者要求,再写此文作些具体的说明,“自发性涨价”究竟是什么?怎样看待“自发性涨价”?
  什么是“自发性涨价”
从统计上分,构成当年物价指数变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当年政策性价格调整对物价指数的影响;二是上年调价对当年物价指数的影响,即通常讲的上年“翘尾巴因素”;三是“自发性涨价”因素对物价指数的影响。
自发性涨价,顾名思义,就是放开的商品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变化自发上涨。换句话说,如果把当年物价上涨幅度作为100%,其中,政策性价格调整占40%,上年“翘尾巴因素”占10%,那么,当年“自发性涨价”就占50%。
  “自发性涨价”的动力何在
“自发性涨价”的动力,主要是供求关系和价格秩序。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价格统一管理,政府直接定价,自发性涨价因素在物价指数变动中占的比重很小。经过1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放开了90%左右的商品价格。放开价格,价格成为反映商品供求和消费结构变化的信号,成为合理引导资源配置的杠杆,于是,市场商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供大于求时价格下跌,求大于供时价格上扬。1993年,在社会零售物价上升13%的总幅度中,自发性涨价部分占6.8个百分点。去年自发涨价占新涨价的50%以上。据测算,在去年全国零售价格涨幅中,约有14个百分点为成本推动,占65%,7.7个百分点为需求拉动,占35%。
应当指出的是,在近两年的“自发性涨价”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价格秩序混乱而引起的。一些生产、经营者片面追求自身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越权定价,乱收费用,垄断价格,牟取暴利,漫天要价,欺诈宰客,假冒伪劣,等等。这些问题在各地区、各方面表现形式、表现程度尽管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不可低估的。它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了改革形象,损害了群众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价总水平的上涨。
  加强市场物价管理
尽管物价大幅度上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自发性涨价”在“新涨价”中占到50%的事实,不容忽视。它提醒我们,放开价格不能撒手不管。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管理物价,除了必要的行政手段之外,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调控价格的经济手段,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以备在生产和供应发生波动时,投入市场,保证社会需要;建立粮食、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备在价格出现大起大落时用以平抑价格,保护生产,保护消费,稳定经济。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调控价格的法律手段,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保护合法营利,反对暴利;保护正当经营,反对欺诈宰客,打击假冒伪劣。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先后建立了粮食、棉花以及食油、肉、糖等主要副食品的专项储备和风险基金,《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也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亦在加紧制定之中。去年,国务院又决定对关系群众生活最为密切的20种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监审。
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新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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