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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与富余劳动力安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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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23
第9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国有企业改革与富余劳动力安置
辜胜阻
1993年底城镇国有单位职工1.09亿人,富余职工总数在3000万人左右,其中闲置富余职工约为1500万人,隐性闲置约1500万人,停工停产企业职工长期在职无业者超过500万人。有的国有企业的冗员已达到50%。如何解决富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国有企业失业问题的特征
我国国有企业失业问题具有以下6个特征: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国有企业存在大量的隐性剩余劳动力,3个人的活5个人干,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大量的隐性剩余或在职过剩劳动力是由我国低工资、高就业的就业模式决定的。
(2)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高速流动进一步加剧了城镇国有企业的就业问题。国有企业一方面存在着大量冗员,隐性过剩达25—30%,另一方面一些苦累脏的工作国有企业职工不愿干,让进城的农民干。目前,在国有企业的农民工已占全部职工的5%,并且以年平均9%的速度增长。
(3)城市就业市场不仅在存量方面面临严重的结构性失业和隐性过剩,而且庞大的劳动力增量也难以消化。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800万人,农村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余万人。
(4)中国城镇就业面临着双重就业体制的磨擦,国有企业留不住有用人才,消化不了多余的职工。国有企业是低工资、低流动性、高稳定性、高福利,非国有经济则是高工资、高流动性、低福利、低稳定性。双重体制致使国有企业收入攀升现象严重,企业积累率下降,后劲严重不足,国有企业大量人才向非国有经济公开地和隐蔽地流动。而在非国有经济中,劳动者的货币工资虽然高,但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劳动市场秩序极不规范。
(5)深化改革将进一步释放隐性过剩劳动力和亏损企业的职工,下岗人员的再就业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瓶颈之一。要搞活国有企业,必须痛下决心,对一部分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产品没有市场的企业进行破产,对一部分效益低下的企业实行“改、转、租、卖”。而这些改革必然要释放出大量的隐性过剩劳动力。现在的两难困境是:要深化改革,必须通过破产、兼并、拍卖等实现产权的流转,而破产、兼并、拍卖的结果必然是失业人口的增加。
(6)我国国有企业的失业问题是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发达并存的,庞大的失业大军在没有失业保障的情况下,将会对社会稳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解决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问题的对策
解决国有企业的富余劳动力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入手,进行多方面的制度创新。这里既需要国有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将此事列入90年代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来抓。
(一)国有企业要通过培植新的生长点或发展极的途径,增强消化富余劳动力的“内功”,把富余劳动力的分流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目前国有企业分流人员的基本作法是将企业的生活后勤和生产辅助单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外的两翼,采取不同形式让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这种模式是所谓的“精干主体,拓展两翼”。这里两翼的拓展主要靠“母体输血”,一旦停止“输血”,分立的“两翼”就会陷入困境。要把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的分流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必须培植新的生长点或发展极,让这些分立的企业具有造血功能。这里的关键是要根据市场行情,采用新技术,拓展新行业,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业务,建立有效益、有后劲、有市场的新的法人实体。
(二)在实行多元化安置富余劳动力、采取多向分流的前提下,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安置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对于庞大的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必须实行多向分流。如,大力发展与民居工程有关的建筑业、建材业、室内装修业等新产业,拓宽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渠道。现在城市居民在基本上解决了吃、穿、用、行以后,90年代必将在“住”的问题上有新的突破,民居工程行业将是需要大力发展的行业。积极开拓劳务输出市场,扩大就业渠道。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吸纳大量富余人员。一谈到第三产业,我们不能只想到办小商店、小饭馆,应有新的思路。例如,上海航空公司从失业纺织女工中首次试聘“空嫂”。在第三产业中,信息产业和社会服务业是90年代急需发展并能吸收劳动力较多的产业。根据1992年的统计,社会服务和个人服务领域的就业比重在美国为22%,日本为22%,德国为28%,加拿大为31%,巴西为35%,而我国仅为5%,差距很大。这一领域为国有企业解决富余劳动力问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要顺利地吸收和消化现存庞大的城镇富余劳动力,必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社区和社团集体经济、混合经济、三资企业等多种所有制经济。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645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吸纳54%,非国有经济吸纳46%。从1990年到1993年,国有经济吸纳劳动力的比重下降为47%,非国有经济吸纳劳动力的比重上升为53%。90年代中后期,非国有经济将吸纳富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有:(1)一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国有企业职工进入国有民营企业;(2)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流向民营企业;(3)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失业后自办民营企业。
(四)实行城乡开通的双向调节机制,让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的同时,鼓励一部分城镇富余劳动力流向农村乡镇企业,实行优势互补,沟通城乡经济联系。据调查,目前我国约有300万名城市青年到乡镇企业上班。其中广东超过40万人,江苏30万人,山东20万人,广西、湖北、浙江、辽宁、四川、安徽、福建等省区各10万余人。90年代中后期,随着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空间距离的缩短,一部分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将流向农村乡镇企业,特别是郊区或郊县乡镇企业。让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拾遗补缺,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鼓励一部分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有利于扩散城市文明和城市科学技术,使乡镇企业上档次。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快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划、立法、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推动区域劳动力市场和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为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劳动力市场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的分流,迫切需要劳动力市场体系和与此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政府需要对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规划,加快有关劳动力市场的立法进程,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
(六)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政府需要对劳动力的供给进行调节,缓解就业高峰对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巨大压力。如果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劳动力供给进行调节,就业高峰会对劳动力市场形成巨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政府有必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劳动力的供给进行调节。(1)大力发展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调节进入就业岗位的人口。(2)修改退休年龄规定,允许部分职工自愿性提前退休。(3)对长期资不抵债的亏损企业实行分步破产、拍卖、嫁接,调节下岗职工数量。(4)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5)鼓励国有企业保持一定的富余劳动力比例,以起“蓄水池”的作用。
(七)使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有效转移的根本前提是进行人力资源的再开发,实行先培训,再上岗的办法,对下岗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技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企业向社会分流富余职工,应当首先让这些职工掌握一定的技能,增强他们再就业的能力。采取简单的“甩包袱”的办法,向职工发放“待业金”的办法不能增强职工再就业的能力。实践证明:培训是增强富余人员再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上海1992年的调查,失业人员平均失业时间为32个月,其中受过培训的人员失业时间为15个月。对职工进行培训,培训计划要具体化,培训内容要多样化,既要让富余人员更新观念,也要让他们学会各种实用技术。
(八)加快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失业问题的调查研究,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把就业问题当作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失业保障制度是防止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失业后所引起的严重社会震荡的“减震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国企改革的“瓶颈”,而失业保障又是社会保障中的重中之重。政府应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失业保障制度的改革。失业保障对失业问题只起“减震”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必须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市长要对再就业工程负总责,应将这一工程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头戏”来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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