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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边适航协议扩展我国民航产品获得出口美国“通行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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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25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美双边适航协议扩展
我国民航产品获得出口美国“通行证”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孙杰)中美扩展“双边适航协议”新的“实施程序细则”,近日已由中国民航总局局长陈光毅和美国联邦航空局局长辛森签字生效。这表明我国民用航空产品从此获得出口美国“通行证”。
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美双边适航协议扩展”庆祝招待会上,两国航空界人士在发言中对中美两国适航合作取得这一重大实质性进展给予高度评价。
据介绍,1991年生效的中美“双边适航协议”是两国民用航空产品进出口适航管理的框架性文件。在这个协议实施程序中仅规定中方参与上海MD82飞机组装的生产监督。为扩展中美“双边适航协议”,自1992年起,中国民航总局和美国联邦航空局的适航部门对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研制的运12IV型飞机和化工部桂林蓝宇航空轮胎发展公司研制的航空轮胎进行了“影子审查”,即中美双方均成立各专业对应的审查组,美国联邦航空局的审查组紧随中国民航总局的审查组共同工作,在对产品进行技术评审的同时,美方对中国的适航管理系统及能力进行评估。这期间,美国联邦航空局先后派专家来华达50多人次,并于最近完成了对运12IV型飞机和航空轮胎的技术评审。
根据中美扩展“双边适航协议”,美方将认可中方对5700公斤以下和19座以下小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以及机械类零部件项目的审查。这就意味着,中国民航总局自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来所建立的适航体系不仅在生产质量监督方面而且在小型飞机和机械零部件设计批准方面具有与美国联邦航空局同等的能力。
中国民航总局副局长沈元康指出,此次双边适航协议扩展,将为我国国产民用航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解决了美国法律上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为我国民用航空产品出口美国创造了条件,也将对我国民用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美航空界代表今天还表示,双方将继续进行5700公斤以上和19座以上的运输类飞机的“影子审查”,并力争于3至4年间完成。
据介绍,美国联邦航空局代表将于近日前往哈尔滨和桂林分别对运12IV型飞机和航空轮胎颁发美国型号合格证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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