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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再创辉煌——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10周年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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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27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

  继往开来再创辉煌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10周年之际
中国专利局局长高卢麟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步伐,我国的专利事业走过了十年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赢得了国内外的普遍好评。我国专利事业的顺利发展,其主要经验在于我们坚持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专利法立法宗旨和以下“六个结合”的方针。
坚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遵循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相结合。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专利制度一开始,就坚持把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遵循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我国于1980年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起草第一部专利法时就遵循了有100多个国家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在实行专利制度前加入了公约。另一方面,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中一系列规定又反映了我国国情的特点,如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建立地方和部门专利管理机构,指导和推动基层专利工作的发展等。这是我们坚持这一结合的具体体现。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对专利保护的范围、期限、力度等原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这样基本上实现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专利法国际协调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专利部分的规定相一致。
在专利管理上,坚持中国专利局与各省、市、区,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既分工、又结合的原则。实践证明,这种体制设置是成功的。10年来,地方和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宣传、人员培养、纠纷调处、专利实施等各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与我国其它知识产权机构不同,中国专利局只是从法律方面予以指导,而具体调处任务全部集中在专利管理机关。
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坚持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理相结合。在专利权的保护上,世界各国一般采取司法审判的做法。我国除了采用这一做法外,还根据我国国情创造出了行政处理的新形式,形成了我国的“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保护专利权的独特体制。这种制度的好处是,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套辅助途径。当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行政调处结果不服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可向省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司法处理。这样既体现了行政调处的简便性、及时性,又为当事人保留了最终可通过法院解决问题的选择。
在专利权的运用上,坚持把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鼓励、推动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相结合。一方面只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保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在市场上的独占权,才会有更多的人来搞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制度才能得以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对专利权人来说仅是手段和前提,最终要通过专利技术实施,回收研究开发投资,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从国家来说,更是希望众多的专利技术变为现实的生产力。专利制度本身也要求公开发明创造内容,以利于社会科技进步,并以此为代价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时期的专利权。专利期届满后,这项专利就失效并成为社会财富。因此,我们一方面严格执法、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十分重视专利技术推广应用。这是我国专利工作区别于外国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基层专利工作的开展方面,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10年来,我们在基层专利工作的开展方面,始终注重处理好市场引导与政府推动的关系。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在宣传普及专利法、培养基层专利工作人员、制订基层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为基层提供法律和业务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在专利实施中,一方面把一些重大的专利技术实施纳入各级各类国家计划;另一方面,大量的一般专利技术实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在专利工作的技术支撑上,坚持立足现有条件和采用国际最新技术相结合。在文献检索、审批流程管理、信息传播等领域,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开发和应用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计算机、电子、光盘等技术。我们计划利用国家给我们的事业发展基金,艰苦奋斗,把大部分基金用在自动化计划上,力争在3至5年内使我国专利工作的技术水平,基本上达到目前发达国家的水平。
我国的专利事业已经走过了第一个10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专利事业一方面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要不断与国际发展趋势接轨。我们要继往开来,开拓进取,使我国专利工作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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