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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实施与专利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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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3-27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

  专利法的实施与专利执法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
专利法的实施,使我国一大批发明创造者多年的创造热情和天才火花一下子喷发出来了。广大发明创造者在中国终于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布他们的劳动成果,而换来社会对其专有财产权的承认。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市场经济”实质上已经从专利法的实施迈出了实实在在的一步。同时,专利法实施前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事实,已经说明了这种实施是朝着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方向发展的。
随着专利法的实施,依法保护专利权的问题,很快就提到日程上来了。经过努力,专利侵权的纠纷在知识产权领域,至少与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相比,数量仍旧是最少的。在专利执法方面,国内外的批评意见也是最少的。乃至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方对中国的专利执法几乎无可挑剔。
这可能说明了在专利法实施前后,主管部门的普法宣传工作做得比其他部门更好,也可能说明专利权人的权利意识更强,还可能说明专利执法部门(包括法院与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更有效。当然,也不排除这样的原因:侵犯专利权往往比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例如假冒)及侵犯他人的版权(例如盗版)更困难些。
联系国际上某些新的条约的要求,我国在专利执法方面尚有需要继续完善的余地。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0条3款,规定了权利人对于“即发侵权”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向司法或行政当局申请保护的程序。这在我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中是找不到的。虽然我国目前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该协议中通过阻止“即发侵权”而将侵权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的规定,是值得我们参考的。又如,我国专利法及其他法规中,也缺少有些国家专利法中有关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还有待于今后制定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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