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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搞“书记组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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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0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决不能搞“书记组阁”
本报评论员
据了解,前些时候,有些地方党委调整领导班子,实行所谓“书记组阁”,即由党委书记个人挑选本级党委领导班子组成人员,有的地方连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也由党委书记个人提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与《宪法》、《党章》相抵触,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条例、法律和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经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委会决定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经参加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因此,调整、配备领导班子,选举产生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条例、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违反这些规定,自行其是。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不久前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纪律与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1986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和1990年下发的《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也都明确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这就是,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然后提请党委讨论审批。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提出。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要经多方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要求,既体现了改革精神,又重申了党历来的好传统、好规矩,必须认真坚持。任何个人无权决定重要干部,这是党的干部工作中的一条重要纪律。上级机关不能授权下级党委书记搞“组阁”,党委书记更无权按个人意志决定党委成员人选,搞个人说了算;至于把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作为书记“组阁”对象,则更是错误的、违法的。
有的同志认为,搞“书记组阁”是一种“改革”,能够强化书记的权威,有利于领导班子团结。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有害的。增强团结,确实是当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的办法,主要应当靠党委一班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搞“书记组阁”不仅不是增强团结的办法,而且恰恰是造成党内不团结的隐患,表面上看,好像是可以同声同气,实际上很容易造成家长制、个人说了算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使党内生活不正常,也难以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书记的权威从何而来?只能从自己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良好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来,从做出工作实绩和表率作用上来。权威要由群众公认。倘若离开了这一切,只靠找几名听自己话的干部,是树立不起真正的权威的。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点是扩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书记组阁”的要害,说穿了,就是在干部任用上搞主要领导个人说了算。很显然,这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选拔干部、配备班子,必须坚持党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模范地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增强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对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度,要认真学习、研究,熟悉其基本内容,增强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照章办事,以保证选拔任用干部、调整和配备领导班子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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