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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你的分量有多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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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0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劳动合同
——你的分量有多重
本报记者王比学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是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可是,从记者采访中得知的一些事例看,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强,尤其是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
目前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90%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近年来厦门市发生数千起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厂家占60%以上。
去年11月,广东一制衣厂职工李某被厂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按合同规定,厂方应给予李某一定经济补偿,李某多次要求厂方按合同办事,但厂方以种种借口推辞,拒不支付补偿金。李某只得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责令厂方按劳动合同向李某支付了补偿金。李某事后便说:“好在当初签订了劳动合同。”
早在1993年6月12日,贵州省某地劳动局驻东莞市办事处向深圳宝安某合资企业输送150名工人,厂方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6月19日,进厂刚一周,一名女工在广深公路上不幸被汽车撞死。当办事处与厂方交涉时,老板却说:“工人是在厂外出的事故,与本厂无关。”为此,深圳市宝安区仲裁机关一负责人颇有感触地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给劳动争议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海口市最大的合资企业之一某鞋厂,是个有2800多人的大厂,90%以上是女工。去年8月20日,女工邓某无辜被该厂副总经理殴打,副总经理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邓某反而还被炒了“鱿鱼”。当这位受了委屈的弱女子推开仲裁机关的大门时,海口市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人员却说:“你与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最后这位女工被打事件还是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才得到了妥善解决,打人者被开除出厂,女工得到了合理的经济补偿。
不签订劳动合同,受害者不仅仅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时也不得不吞下这枚苦果。
北京一合资饭店,注重职业培训,专门出资送一批员工到国外培训,可有几名员工培训期满后,却滞留国外不回来了,该饭店因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约束,只好自认倒霉。
在采访过程中,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处副处长徐树理一再要求记者向社会呼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别忘了签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而言,应制定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劳动者而言,应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行文即将结束时,记者欣闻,作为1995年北京市政府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近日已正式发布实施,规定到今年12月31日以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年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便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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