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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造成损害,责任谁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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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0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雷击造成损害,责任谁负?
张健民陈金华
河南虞城县李庄村的李永军和李厚才是邻居,李永军开了一家电子游戏室,李厚才开了一家冷饮店。去年夏天的一个上午,村里突然停电。为防止冰糕融化,李厚才借用李永军家的小型发电机为冰箱供电,并往发电机里加了油。发电机发电不久,李永军的女儿接通了电子游戏机的电源。突然间狂风大作,随着一声震耳的雷声,李永军家的4台游戏机电脑板和李厚才家的冰箱被雷击毁,而发电机却完好无损。李永军因此遭受经济损失2000余元。李永军认为,如果李厚才不借用发电机,游戏机也不会被雷击毁,要求李厚才赔偿。李厚才不同意。
李永军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厚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李永军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厚才借用李永军的发电机并加了油,是一种有偿使用行为。他只对发电机的安全负有责任,而发电机并无损坏。李永军的电子游戏机被雷击毁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因此,李厚才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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