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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有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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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08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有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毕全忠报道:国家教委近日向新闻界通报,在去年国家教委进行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国家教委今年将进一步加大这项改革的力度,并制定了若干具体规定。
——尊重考生志愿,保护考生选择志愿的权利。凡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学校,应在招生计划公布的同时向社会及考生申明该校或该系、专业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该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也不得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未申明的学校,本批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能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
——实行招生“并轨”的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决定其专业在文史类考生中招生,或在理工类考生中招生或文理兼收。
——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应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不宜过高。
——所有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录取分数标准,收取考生家长或单位的“赞助费”、“学校建设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按国家教委规定擅自降低分数标准或巧立名目收取此类费用所招的新生,不能取得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将来也不能取得毕业文凭。
——未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准予备案的学校,不得招收保送生。保送生档案材料应经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核。
——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录取标准,应严格按国家教委规定执行,若按分数标准录取不能满额时,应减招。
——为减少因改革试点而引起的招生录取过程中增加的复杂性,今年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中暂取消机动数。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毕业生就业途径的行业特点明显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并轨”以后所招的学生,毕业时可以规定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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