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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小金库”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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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10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警惕利用“小金库”犯罪
辽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1993年以来所办经济案件中,涉及利用“小金库”犯罪的有15起,犯罪分子侵吞资金上百万元。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疯狂攫取,贪为己有。“小金库”的资金是暗来暗去,收支情况只有极小范围的几个人掌握,缺乏透明度,容易刺激和诱发犯罪意念。东港市贝类养殖场场长王喜贵等4人,利用“小金库”贪污、偷税达160余万元,他们采取撕毁票据的手段,一次就贪污55万元。
作案隐蔽,挪用公款。东港市贝类养殖场的张某,利用保管资金的方便条件,将5万元现金挪出,存入银行,个人偷吃利息。
隐瞒收入,偷漏税款。国家征税主要是凭帐征收,一些单位为小单位利益,把正常营业收入转入“小金库”,隐瞒不报,进行偷税活动。在查处的15起案件中,偷税案占92%。一家食品厂厂长将30万元收入转入帐外,落进“小金库”里,偷税3万多元。
案情复杂,资金不明。“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和支出很隐蔽,因而犯罪证据难以搜集。一家修造厂厂长将同外地在贸易补偿中的差价款2.7万元转入“小金库”,凭据是白条子,本人又讲不清楚每笔资金的来龙去脉及其真正的用途。有些人利用“小金库”分钱分物、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甚至赌博嫖娼。
利用“小金库”犯罪,常常是几种罪交织在一起,有的在贪污挪用的同时又触犯了偷税罪,有的在行贿中又有贪污行为。
呼吁有关方面严格清理整顿“小金库”,坚决查处利用“小金库”犯罪的案件,保证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辽宁东港市滕虎胜令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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