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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时期利益格局变化的几个热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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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12
第11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试析新时期利益格局变化的几个热点问题
李培林
编者按: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新的问题。怎样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正确认识、分析、解决这些问题,是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理论中的迫切要求。今天发表的李培林同志的文章,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我们欢迎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关注这些“热点”、“难点”、“疑点”,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深入调查研究,写出有材料、有观点、有说服力的文章来。这对于深入学习理论、统一思想,是会有帮助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产生了各种各样疑问:社会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是否产生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怎样看待“社会公平”?等等。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有利于改革的深化,社会的稳定。
怎样看待分配差距——社会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
“两极分化”是形容贫富悬殊的一个概念,而对贫富差距的度量主要是根据收入水平的比较和财富占有情况的分析。
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平均差距,若用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来衡量,现阶段尚未超过合理区间(基尼系数小于0.2表示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基本合理;0.4—0.5之间表示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1978—1990年,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从0.185提高到0.230,农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从0.212提高到0.310。国际上常用的衡量贫富差距另一方法是五等分法,它是以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与20%低收入户的平均收入相比较。根据全国的抽样调查,这一比差我国农村居民由1978年的2.9倍扩大到1992年的6.2倍,城市居民由1983年的2.3倍扩大到1992年的2.6倍。国际上贫富差距悬殊的国家,这一比差一般在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城乡差距较大,如果用城市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与农村20%低收入户的平均收入相比较,我国1992年的贫富差距达到11倍,若按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计算,1993年我国居民高低收入户的差距为9.6倍。
从收入差距的国际比较来看,低收入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的拉美国家贫富差距较大,而高收入国家和一些东亚国家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小,中国的贫富差距还没有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但这种比较掩盖了一个事实,即高收入资本主义国家财富占有的贫富差距远远高于其收入水平的贫富差距。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本积累和增益的速度大大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贫富的差距更主要的表现在财富的占有上而不是收入水平上。在70年代,美国占人口20%的最富阶层在工资总收入中占42.7%,但在其资产总收入中却占76.0%,而20%的最穷阶层在工资总收入中占4.7%,而在资产总收入中只占0.2%。
关于我国目前全社会的资产收入情况,我们还没有详细的调查数据。但考虑到中国现在城市居民多数人还是居住在公有住房,农村多数居民的固定资产也还有限,所以储蓄情况大体上可以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根据国家体改委分配司1991年对全国30个省、区、市9万多城镇住户和3万多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在城镇被调查户的全部存款中,工人(占调查户的43.9%)拥有33.0%,干部(占24.7%)拥有19.1%,农民(占7.4%)拥有7.0%,文教卫生科技人员(占12.1%)拥有4.6%,个体户(占6.0%)拥有26.5%,个体户户均存款是工人、干部、农民、文教卫生科技人员平均户存款的6.1倍;在农村被调查户的全部存款中,种粮户(占调查户的40.3%)拥有16.1%,乡政干部、乡企干部、乡企工人(占18.5%)拥有31.5%,从事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的农户(占15.6%)拥有42.9%,其中占被调查户4.9%的个体商户就拥有全部存款的10.5%,而种粮户的存款水平明显低于其他从业人员。
从以上材料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占有差距虽然都在拉大,但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两极分化”。在判断是否出现“两极分化”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我国改革前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状况处于普遍贫穷下的极度平均状态,改革后打破了平均主义,人民生活得到普遍提高,但在提高中也有一部分人的相对收入地位下移,我们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考察改革以来收入差距的扩大。第二,中国地域广大,而且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较大的经济发展差距,从沿海到内地的对外开放格局与原有区域梯度发展格局的重合,使地区差距有所扩大,但如果用比较富裕地区的最富裕群体去和比较贫困地区的最贫困群体进行对比,那并不能恰当地说明问题。第三,判断是否“两极分化”很重要的是要恰当地确定“极”的人数比重以及占有的财富比重,从调查和分析的情况来看,人数比重应以8—10%为宜,如果仅仅以在整个财富占有上并不具有特殊意义的1%甚至更少的人的高收入、高消费或资产占有状况做出以一概全的判断,那是会出现很大误差的。
当然,贫富差距在拉大,应引起我们的认真重视。我们的态度是不夸大,不掩饰,通过深化改革,发展生产力,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怎样看待先富起来的人——是否产生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
在改革的十几年中,的确出现了“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用西方研究中国问题学者的话说,出现了一个“新富阶层”。“新富阶层”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概念。改革之初,当一部分农民通过家庭承包经营而使经济收入状况大为改善时,他们很快得到一个很响亮的称呼:“万元户”。这究竟是指家庭经营年收入在万元以上,还是家庭总资产在万元以上,根据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不管怎样,在当时这已是个庞大的数字。“万元户”这个专用称号传到国外后,却给翻译带来困难。因为由于国情不同,如果按字面直译的话,谁也不理解,所以国外媒体采用了一个西方更通用的名词进行意译,即“NewRicher”,再按字面直译成中文,就是“新富阶层”,用老百姓更通俗的语言说,就是“大款”或“款爷”。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富阶层”的内含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中国东南沿海农村,早已开始流传“一万两万刚起步,十万八万不算富”的说法。究竟什么样的资产或收入水平属于“新富”,这部分人的数量比重究竟有多少,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数量界限,而且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家庭资产登记制度,家庭资产的透明度很低,而舆论的渲染和民众的猜测往往又误差很大。根据调查,收入或消费水平明显地大大超过“大众平均线”的,主要有以下几部分人:1.个体户和私营业主,他们的收入状况差别很大,低的如个体出租车司机,月收入在2000—3000元,高的如私营企业大老板,有的资产可达数千万元;2.部分企业承包者,在有的地区,这部分人在收入调查中排在各类人员的第一位;3.“三资”企业和部分民营公司的职工,他们的月收入在2000—5000元;4.部分影星、歌星以及各类演出的个体“穴头”;5.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遗产、馈赠等特殊收入者;6.部分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7.在近几年来“炒股票”、“炒房地产”、“炒期货”中的致富者;8.利用体制漏洞,通过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欺诈、变相侵吞公有资产的非法暴富者。
据工商管理部门统计,到1994年6月,全国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有32.8万户,平均每户注册资金31.8万元。另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和全国工商联1993年的合作调查,1992年在全国私有企业中,无论是按地区划分、城乡划分还是按企业类型或行业划分,财产规模在千万元以上的,都不超过总户数的2‰,投资净收益在50万元以上的,占私营企业主总人数的10.9%,私营企业主家庭月生活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1%,私营企业主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一般是其他家庭的2—3倍。
对于“新富阶层”,我们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恰当的估计,不能仅凭一些个别现象做出危言耸听的结论。第一,“新富阶层”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阶级”,他们甚至也不是一个具有共同社会地位和共同利益要求的“利益群体”或“压力集团”,他们实际上还只是一个分散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泛化群体,他们还从未出现过带有一致的政治要求或利益要求倾向的集体行动,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吻合程度因其所属的职业阶层、“单位”以及所拥有的社会身份而有很大差异,这些都使得他们不可能形成独立的强大影响。第二,应当看到,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还是通过劳动或合法经营走上致富道路的,而且是建立在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提高的基础上的,他们的示范效应对于提高劳动效率和带动社会财富快速积累都是有很大作用的,所以邓小平同志说“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是一项“大政策”。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获得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资本收益而致富,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总体上说也是正常的,况且相当一部分资本收益属于“风险收益”,不能仅仅以是否存在着资本收益作为是否存在新的资产阶级的标准。此外,从个体、私营业者的人员构成来看,根据调查,农村主要来源于过去的生产队干部、社队企业经营者、有一技之长的农村“能人”、回乡知青和复员军人。城市的情况虽然比较复杂,但仍主要是以流入城市的农民、社会闲散人员、待业青年、退休人员为主。从功能上看,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积极意义的。最后,在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着经济命脉和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国家始终具有调整阶级阶层关系的主动权,在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中,国家完全有能力通过税收、保障、劳动保护、企业制度、行为规范等各种制度化措施和法律规范来限制和打击虐待雇工、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等不法行为,避免新的资产阶级的产生。
怎样看待“社会公平”——市场机制是否导之社会不公?
“社会公平”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阶级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社会公平的内涵是由一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共同价值观来决定的,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会发生深刻变化,原来在社会基本层面的一些共识也会发生动摇,从而使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产生一些混乱。
以收入均等程度来衡量社会公平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收入水平差距的拉大是分配的“结果”,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素是既合理也合法的,如正常的劳动和经营收入的差距,打破“大锅饭”后在整体收入水平上升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的相对收入水平下移;有的因素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公费私花、侵吞公有资产等等;也有的是合法不合理的,如股息、利息、红利、租金等资产收益或过渡期的各种收入“倒挂”现象;还有的是合理不合法的,如尚未得到法律认可的“佣金”、技术发明的转让费等等。如果没有对这些因素的具体分析,或者根本就不清楚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不用说无法对“收入均等程度”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做出判断,就是对“市场平等”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也无法做出判断。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社会公平,我们必须把“收入均等程度”、“市场平等”和“社会公平”这三个概念区别开来。
“收入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做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就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因为:第一,家庭根据规模大小、所处地域等情况而有不同的消费需要,为达到同样的经济福利需要不同水平的收入;第二,决定家庭生活水平的不仅是收入状况,还有财富背景和预支情况;第三,一些人的较高收入是以其他方面的福利牺牲为代价的,这在收入分配中并不显示出来;第四,其他一些福利报酬并不计入货币收入,因而也不反映在分配的数量中。
“市场平等”是指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用社会学的术语说,市场平等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但是,“市场平等”不可能“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而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所以说,“市场平等”从道德伦理上说是一种“有残缺的公平”,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平等的平等”,它要解决的是资源配置中的“效率”问题,保证全社会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社会公平”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更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而且也不能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关系简单地视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首先,社会公平是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基础的,它包含着一定社会对人的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的共识,是在社会资源相对于社会需要具有稀缺性的情况下保证正常的群体生活持续下去、免受社会冲突的破坏和瓦解的生活原则,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其次,社会公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力和权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享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等,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第三,社会公平不仅仅是指社会福利的配置结果,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的权利不应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第四,社会公平是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和对竞争过度的一种制约。市场竞争是“优胜劣汰”,提供发展机会的平等,这也是社会公平的一种内容。当然,社会公平还要抑富济贫和“普度众生”。所以,要通过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并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最后,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也不是基于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因为我们难以想象同一社会可以依据两种水火不容的价值观和价值机制协调地运行,社会公平的机制应当有利于提高和维护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劳动效率,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显示,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具有正相关关系,如果认为社会公平就是牺牲效率,那无异于“养懒”,又回到改革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状态,完全失去了社会公平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说,“大锅饭”也是一种“社会不公”,对于“绝对平均主义”的再分配体制来说,市场机制的导入是有利于社会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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