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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些“守关”意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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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15
第4版(要闻)
专栏:子夜走笔

  多些“守关”意识
王科
这则消息给人一喜一忧。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打开电视、翻开报纸,过去常见的“首选”、“最佳”之类的广告已不再或较少困扰您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2月1日正式施行后出现的变化。四川成都开展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的消息说明:各地广告市场正在进一步得到净化,此为一喜。
然而,在广告业已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今天,仍有少数人不顾后果,为虚假广告开绿灯,这又不禁让人生忧。
虚假广告登不得,这是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从业人员都懂得的道理。那么,虚假广告为什么还能找到“市场”呢?究其原因,一是刊登虚假广告的新闻媒体不学法、不懂法;二是有的人“见钱眼开”,在他们眼里,“钱大于法”,被一己之利弄昏了头;第三,搞虚假广告者利用了人们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有机可乘。
其实,刊登虚假广告,不但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有损新闻媒体自身的利益。“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肯定:发布虚假广告是违法的,谁铤而走险是要吃苦头的。再者,广告是新闻媒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广告处理得好,会扩大信息量、提高媒介档次,起到与新闻相得益彰的作用;反之,则会损害媒体的信誉,从而失去读者、观众、听众,失去广告客户,最终导致自毁。
虚假广告害处大,新闻媒介传播的虚假广告害处更大。以“奇妙换肤霜”为例:凭常识,化妆品只能美容护肤,何来换肤之“神效”;但消费者说,京沪两地一些有影响的报纸都登了,我们就信了,结果是几百名消费者脸部受到伤害。新闻媒体应不忘“奇妙换肤霜”之前事,刊登广告时要多些“守关”意识,将自己的阵地看成挡住虚假广告的关隘,使其难以逾越。
凡事不能失其宗本。社会主义的新闻机构以服务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刊登广告时同样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切莫枉负读者一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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