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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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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18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记者述评

  努力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本报记者毛磊
就在整个社会弘扬见义勇为、讴歌英雄辈出的时候,我们同时也应该清醒地注意到这样的现象:街头有人互殴,难解难分,而围观者却在旁边评头论足;歹徒当众行凶,旁观者往往退避三舍,溜之大吉;遇见溺水者、车祸受伤者,有的人袖手旁观,无动于衷……
见危不救乃一种亵渎良知、良心和道德的行为。
见义不为、见难不助、见死不救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的稳定,而且也践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见义勇为、舍身取义、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人的起码准则,凡是见义勇为的人理应受到人们的赞誉和爱戴。
英雄徐洪刚勇斗持刀车匪路霸的事迹传遍神州大地,与其说是一件英雄斗邪恶的范例,不如说是一曲民族正义的颂歌。时代呼唤英雄,时代需要徐洪刚。
令人欣慰的是,现在各省、市、县纷纷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扶持正义。成立于1993年6月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其宗旨是激励民众在维护公共安全、抢险救灾中发扬英勇斗争精神。
仅1994年全国共有419人获得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奖励和资助,奖金额计92.15万元。曾奖励徐洪刚等10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各1万元人民币。
天津一位农民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后,生活困难。基金会获悉后,为这个家庭提供了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北京一名因过失杀人入狱的犯人姜世杰在回家探亲期间勇救落入冰窟的儿童,不幸牺牲,基金会给他的父母送去8000元奖励抚恤金。
记者最近注意到九朝古都河南洛阳市几年来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全方位关心,在保护见义勇为英雄方面,做到了“五个坚持”。
——坚持对新涌现的见义勇为人员实行重奖,政治、经济、行政、宣传等多种手段并用。
——坚持对以往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不仅没有忘记他们,而且时刻在关怀和照顾他们。
——坚持逢年过节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亲属看望慰问,告慰英雄在天之灵。
——坚持对见危不救、临阵逃脱的人进行重罚和舆论谴责,在社会上造成见义勇为光荣,见危不救可耻的风气。洛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责令交通、公安部门,吊销了两名见危不救、开车逃窜的出租车司机车辆运营证和驾驶执照。
——坚持对伤害见义勇为人员的犯罪分子依法快捕重判,震慑犯罪分子,鼓舞人民群众。
显然,要真正扶正祛邪,彻底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必须全民动员,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清除各种犯罪现象生存的土壤。
有关社会学家呼吁:
对策之一,应从法律上对胆敢向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者行凶或事后蓄意打击报复的歹徒以严惩,确保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策之二,应当建立惩治见义不为的法律条款。“见危不救”在法律上是一种不作为状态,且主观上存有故意,对见死不救、见难不助者,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上、良心上、舆论上的谴责,有必要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制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道德规范性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结合,使人们的行为受到约束。
据了解,在俄罗斯,见危不救者,一旦被指控,要判二至三年徒刑。
埃及法律则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镑;对有某项专业技术的人,如果需要利用他的专长救助危难者,而他们却故意避开,则加倍惩罚;对自己不帮助别人,而在得到政府机关的命令后仍不执行者,则视为与罪犯同罪。”如此严厉的法律,无疑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规定,对我们不无一些参考、借鉴意义。
对策之三,应广泛建立奉献补偿机制。由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给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者以重奖,并对光荣负伤、致残者以及不幸牺牲者的家属日后的生活、工作给予种种优惠照顾,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救治人们的心理疾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是最基本的对策。
扭转社会风气,大力奖掖见义勇为、鞭挞见义不为、见危不救,使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风尚,乃天理所在,民心所向,社会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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