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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做出具体规定减免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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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19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教委做出具体规定
减免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本报讯国家教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高校困难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问题做出了具体决定。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院校要认真贯彻减免学杂费政策,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各高等院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减免学杂费实施办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杂费减免对象及额度,由各高等院校根据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问题。
通知强调,各高等院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各高等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其包括减免学杂费在内的各类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解除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疑虑,保证合格新生按规定入校学习。
据了解,这个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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