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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规模经营,要处理好“稳制”和“活田”的关系。“稳制”,是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活田”,是让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流动起来。探索中的规模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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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17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农村经济观察

  推广规模经营,要处理好“稳制”和“活田”的关系。“稳制”,是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活田”,是让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流动起来。
探索中的规模经营
本报记者夏珺
背景及意义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实,它作为一项农村改革试验,自1987年至今一直在苏南、北京顺义、山东平度、浙江温州、广东南海等地进行着。
从大的背景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和农业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内在要求。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大批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但是,由于土地不能流动,经营农田成了一部分农户的兼业或副业,小规模、兼业的土地经营方式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资料表明,我国平均每个农户经营土地的规模是世界上最小的,仅为0.42公顷,每一户往往又划为许多块。与现代科技和技术装备以及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要求,矛盾愈来愈突出。
国家有关部门在试验项目区所做的试验表明:改变分散、小规模、兼业的土地经营方式,逐步走向相对集中的规模经营,可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粮食商品率和务农人员的收入,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业投入,稳定务农人员队伍,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是土地流转机制
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通过土地的流转来实现。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就不可避免地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各个试验区的情况看,土地的流转机制,大部分地方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自发转包、有偿流动,浙江温州、山东胶州、四川涪陵、安徽临泉、河北永城等地,一直在进行着这方面的尝试。
建立土地流转机制是一个新的课题。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及观念不同,各地土地流转的做法也不同。但各种不同做法都遇到一个共同的、最突出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处理土地承包制的稳定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之间的关系?
记者曾参加过一个关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研讨会,有关专家认为,要正确处理“稳制”与“活田”的关系,首先要从理论上搞清“三权分离”的道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农户所拥有的经营权又是由承包权和使用权组成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权和使用权再次分离。稳定,是稳定农户业已拥有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是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两者并不矛盾。专家认为,在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的政策导向上应该是“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讲稳定,并不是不允许使用权流动,讲流转和集中,也并非由集体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虽然政策上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但在实践中还缺乏土地流转的规范和依据。因此,进一步研究、规范有关土地流转行为的政策,健全土地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代表了农业生产发展的一种需要,但它的普遍推行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为土地规模经营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从苏南和其他试验区的实践看,起码要具备这样四个基本条件。首先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大量转移,农民收入结构随之发生变化。这是前提性条件。苏南是两个60%,即当60%以上的劳动力稳定转向非农产业,农户收入的60%以上来自非农产业时,农民才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意愿。其次是村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第三是有健全的农业服务体系。第四是拥有相应的机械装备和作业能力。
除了这些客观条件外,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主观条件,即农民是否愿意转让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这些基本条件,就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来说尚不具备。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还不足25%,稳定转移的比重就更低了。农民收入中2/3来自农业,其中种植业收入占一半左右。土地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安身立命之本。可以肯定地说,目前在面上大规模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还远未成熟。因此,必须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超越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用行政命令手段强制推行。这种倾向值得注意。应当明确,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政策的重点,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逐步为实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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