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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业劳动积累投入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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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0
第9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完善农业劳动积累投入机制
龙西安
加强农业基础最重要的就是要增加农业投入。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大幅度增加农业资金投入有一定困难,但在增加对农业的劳动积累投入方面却有很大的潜力。在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业投入中的劳动投入含量很高,需要大量的活劳动积累;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存在一亿多剩余劳动力。如此之巨的劳动能力未能转化为需求很大的农业投入,根本的问题就是利益机制没有理顺。
农业投入大致可分为生产性投入和积累性投入。生产性投入是投入与产出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如投入种子、肥料、农药和人工,收获粮食、棉花等。其作用是利用已形成的生产能力提供有效的农产品供给。积累性投入则是为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如开垦荒地、改造低产田、水利建设的投入等。其效率的发挥有一定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和共享性。它要借助于生产性投入才能转化为有效的生产力,投入与产出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与生产性投入相比,农业积累性投入的劳动含量更高。把投工折算成工值计算的话,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性投入中,活劳动投入占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在积累性投入中,活劳动投入则要占百分之七十以上。所以,增加农业积累性投入主要是增加劳动积累的投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农业的资金投入较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十年增长了许多,但对农业的劳动积累投入却增长有限,甚至处于停滞状态。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十年,搞了大量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靠的是农民的劳动积累。由此形成的巨大生产能力,有力地支撑了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的持续增长。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性投入的积极性大了,投入的效率也高了,但增加农业积累投入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农业的积累投入除了国家投资外,主要靠社区集体投入和农业投入。在社区集体投入中除了东部沿海地区有一部分乡镇企业以工补农的投入外,主要还是由农民的上交提留转化而来的,农户投入也主要表现为义务工投入。对农户来说,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劳动投入不是作为投资积累付出的,而是作为负担付出的,这就大大地压抑了农民增加投入的积极性。许多地方都是把农业基础建设所需要的劳动投入折算成工值按人口或承包面积分摊到农户,然后承包给专门的工程人员去做。这就使得每年可以投入的积累劳动量受到农民负担能力的制约,而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巨大的剩余劳动大军的潜力。
在现阶段,对农业的积累性投入国家还无力包揽,主要靠农民的投入特别是靠农民的劳动积累投入。农民也有这个投入能力。我国农村一亿多剩余劳动力,只要发挥百分之三十的潜力,投入的工值折算起来就是数百、上千亿元。关键是这种投入必须是投入者自己今后可以取得回报的积累投入,而不是要从农民有限的收入中支付的一项负担,这样才能调动起农民增加投入的积极性。许多人在分析农产品价格成本时也只考虑到了生产性投入的补偿,而忽视了积累性投入的补偿。由于积累性投入的效益具有滞后性、不确定性和共享性,对它就没有像生产性投入那样贯彻谁投入谁享有的原则。今天,应把完善农业劳动积累投入机制作为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项改革任务,这也是对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要对农业积累性投入贯彻谁投入谁享有,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同时,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时要考虑到积累性投入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民增加农业积累劳动投入的积极性,才能解决农村劳动力剩余而农业劳动积累投入不足的矛盾。
在贯彻谁投入谁享有的原则,完善农业劳动积累机制时,要考虑到劳动积累性投入的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利于从总体上增加投入。
首先,那些投资大、受益范围大、社会公益性强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特别是抗御自然灾害为主的项目,如大江大河的治理,仍要由国家投资为主。为了让国家有限的投入发挥更大的功效,应坚持国家投资与农民投劳的有机结合,国家投资主要解决物质投入,受益圈内的农户则有义务投入活劳动,而不是国家出钱雇请农民投工。农民的劳动投入可以是无偿的,由国家间接地通过轻税薄赋予以回报,也可以是有偿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投工补助或发给投工凭证许诺今后一定时期兑现。国家的这些投入主要靠向使用者征税,收回后还可以周转使用。从总体上来说,国家应不断增加支农投入,保证国家支农投入的比重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上。而且这些投入要真正落实到农业基础建设项目上,防止截流,投入效果要有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其次,对受益范围明确、投入量有限的承包地的积累投入,如垦殖荒山荒地、改造低产田的投入,应由承包者投入为主(包括承包者雇工投入),但国家要保护投入者的长期利益,并分担投入风险。对一些承包大户较多的投入,国家还应辅以物质投入的扶持。积累性投入的补偿周期长,国家应明确承包者对承包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转让权,让农民能确信他们的投入能在使用或转让中获得足够回报。对承包者在承包地上的积累投入要建卡登记,如果因为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投入者确实得不到回报时,国家还应适当补偿,以免除农民增加劳动积累投入的后顾之忧。
再次,对投入较多,投入收益有一定保障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如名、优、特、新、高效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开发等,可以组建开发企业组织共同投入。这些企业可以把所吸收的劳动积累投入折算成股份参与以后的企业分红,也可以将投入的工值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投资债券,承诺在今后若干年内还本付息。开发企业组织投入所形成的生产能力,既可以由企业自己经营,也可以由各个承包农户有偿使用。企业以其获取的收益分红或付息。对这些开发企业国家应予以政策性信贷支持,并承担一定的开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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