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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预委会政务小组举行会议讨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组建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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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1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预委会政务小组举行会议
讨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组建问题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方瑾)为期两天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第16次会议今天在北京结束。会议讨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主要是终审法院的组建问题。
出席会议的委员们指出,香港享有终审权本应是九七年以后的事,届时由中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正是出于为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创造条件考虑,中方同意就九七年前英方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的问题和英方磋商。1991年9月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非常设法官的比例达成了协议,双方同意终审法院设四名常设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由五名法官组成审判庭,除四名常设法官外,还应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从非常设香港法官和非常设海外法官名单中挑选一名非常设法官。双方还同意在设立终审法院的每一个阶段,包括制定终审法院条例草案等,均应进行充分磋商,英方表示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前,不会采取单方面行动。然而,英方在拖了两年零八个月之后才向中方提交第一份条例草案,可见,有关终审法院问题的磋商长期停滞不前的责任在英方。现在英方又拒不承诺在双方未磋商达成一致前不采取单方面行动,这是违反1991年协议的。
委员们认为,1991年的协议必须得到执行。对当时尚未达成协议的其他有关问题,如司法管辖权、诉讼程序、法官的任命程序、判后补救机制等,中英双方应根据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充分磋商,取得一致意见,以便在此基础上在九七年前适当时候设立终审法院。
委员们还指出,预委会有责任为筹委会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准备方案,以保证九七年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有一套独立的、完整的司法体制。委员们初步讨论了终审法院及终审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法官的资格,法官的任命及程序,法官的任期和免职、辞职的程序,终审法院的管辖权,审判程序,组建程序等具体问题,并决定下次会议继续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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