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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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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2
第6版(国际)
专栏:资料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上在军备控制和裁军领域中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书之一。它于1968年6月12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7月1日分别在莫斯科、华盛顿和伦敦签署,美国、苏联和英国是条约的主要签字国,也是条约的保存国。条约于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有效期25年,今年已经到期。缔约国于4月17日至5月12日在纽约举行会议,重新审议这一全球规模的军备控制协定,并讨论其延长问题。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标是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推动全面彻底核裁军。条约所说的核国家是指1967年1月1日以前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条约的主要内容为:有核武器的国家保证不把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些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直接或间接交给任何接受者;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帮助、鼓励或促使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获得对这些武器爆炸装置的控制权;无核武器国家保证不从任何让与者那里直接或间接得到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些核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保证不寻求或接受关于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任何援助。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尽管存在着种种不平衡和缺陷,但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重申我国的一贯政策,并明确宣布,中国的核出口严格执行三项原则,即保证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国。1990年8月20日至9月14日,在日内瓦召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次审议会议,中国第一次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并明确表示支持该条约的三大目标。1991年8月中国政府原则决定加入《条约》,12月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2年3月9日,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在伦敦向英国首相梅杰递交了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加入书。迄今,缔约国已有178个。
围绕是否和如何延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问题,各国有明显分歧。美、俄和欧洲联盟主张无限期和无条件延长这一条约。不结盟国家则主张有限期延长,并要求尽快彻底销毁核武器,要求核国家对无核国家就提供安全保证作出承诺。(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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