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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汽车走私案二审终结原市长常义等13人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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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16
第2版(要闻)
专栏:

  丹东汽车走私案二审终结
原市长常义等13人被判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张宿堂、周德伟)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辽宁省丹东市原市长常义、市政府原秘书长姜善堂、丹东边防武警支队原支队长施成福等13人走私案今天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常义等13人被分别判处14年至2年有期徒刑。
1993年4月6日至5月8日,丹东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王茂荣及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田肇良、丹东市海运总公司副总经理姜信才、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刘德成、丹东市粮食局长王兴盛、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经理隋文胜等五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先后以企业亏损严重,解决企业困难为由,提出走私汽车。他们的这一违法行为,先后得到原市长常义、原秘书长姜善堂、原副秘书长姜万发的同意。
在这一走私犯罪过程中,姜善堂、姜万发按照常义的旨意,专门召集施成福、王茂荣、马文良等人开会布置。农资公司等单位走私货款不足,在常义的同意下,又召集市属6家银行负责人协调,共拆借400万元以购货名义贷给农资公司用于走私。从4月17日至5月7日,在姜善堂、姜万发的组织协调和丹东港务局的配合下,丹东市边防武警支队负责人施成福等指挥部属,以“缉私”为名掩护丹东市农资公司等五家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了7次走私汽车的犯罪活动,共走私汽车272台,支付货款计4171万余元,逃税4494万余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常义擅自同意市农资公司、海运总公司、外经委等单位走私汽车,同意他人动用武警边防支队为走私单位提供帮助,同意从金融部门给农资公司贷款400万元用于走私汽车,在本案中负有主要责任;对丹东市多次发生走私汽车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依法以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姜善堂、姜万发按照常义的旨意,具体协调农资公司、海运总公司、外经委、武警边防支队等单位走私汽车;姜善堂并擅自同意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走私汽车36台,姜万发擅自同意丹东市粮食局走私汽车41台,在本案中负有重要责任,被依法以走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丹东边防武警支队原支队长施成福,按常义、姜善堂、姜万发的旨意,先后7次以“缉私”为名,指挥边防支队武装掩护走私汽车272台,在本案中负有重要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丹东市供销合作社原副主任王茂荣,积极组织农资公司与海运总公司共同走私汽车150台,对本案负有重要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丹东市海运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姜信才,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原主任刘德成,丹东市粮食局原局长王兴盛,丹东市农资公司原经理田肇良,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经理隋文胜等人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汽车走私,都是各自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和田肇良、隋文胜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等不同表现,分别作出判决。判处姜信才有期徒刑10年,刘德成、王兴盛有期徒刑8年,田肇良有期徒刑5年,隋文胜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以走私罪分别判处了同案的张群果、马文良有期徒刑5年,胡志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一审宣判后,常义等人和农资公司等5家企事业单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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