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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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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4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朱开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将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基本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它的颁布实施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教育法》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本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为《纲要》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对我国教育工作发挥着全面的、根本的指导作用,《教育法》则对我国实行依法治教发挥着规范作用和强制作用。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既要认真贯彻实施《教育法》,严格依法办事,也要充分发挥《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指导作用,二者不可偏废。
《教育法》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把优先发展教育定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战略方针。
《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一切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原则等。这些原则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
《教育法》把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国家办学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体制;学校的法人地位及自主权;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等。这就意味着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同时,《教育法》也把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但还有待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的问题,如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等做出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教育法》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所需要的投入和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它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这是把十多年来我国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第一次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还规定,教育经费支出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使教育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这对于各级政府保证和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解决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等实际问题,加强教育部门对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的能力,提高教育经费的透明度,便于人大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督,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教育法》还制定规则,建立起了教育投入的监督保障机制。《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三个增长的原则已实行几年了,现在从法律上规定下来,有利于切实保障和增加教育投入。
《教育法》为加快教育立法步伐,实现全面依法治教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立法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16项教育法规,初步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或某一项教育工作,还未能为我国全面依法治教提供完整的基本的法律依据。《教育法》则是一部涉及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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