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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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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劳动法ABC

  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重要法律。今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和关注。为了使广大读者熟悉《劳动法》、用好《劳动法》,本报特开辟《贯彻实施劳动法》专栏,宣传介绍《劳动法》,也欢迎赐稿或来信,共同办好这个专栏。
                   
答:在我国,女职工占职工人数的很大比重,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女职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决定的。女职工在生理特点上与男性职工有较大差别,往往在劳动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有可能影响她们的健康。而且,已婚女职工还承担着生育和哺育婴幼儿的社会责任。
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繁荣兴旺。
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劳动法》第七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的的体力劳动,也就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的劳动。所谓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包括:森林采伐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等。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所谓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的的体力劳动,也就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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