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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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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以例学法

  单方违约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案例简介:1993年9月1日,某工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1993年9月1日—1996年8月31日,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94年5月9日,王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辞职。经双方协商,约定在王某1994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主持的项目验收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1994年6月10日王某向工程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工程公司不同意。1994年6月14日,王某在未经工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前离职。1994年6月18日公司致函王某指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18200元,王某置之不理。工程公司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庭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具有惩罚性、赔偿性又在实际承受能力的范围为宜。据此裁决如下:
一、王某支付工程公司违约金6500元。
二、工程公司按本企业的规定核报王某1994年6月14日前的医疗费,并按王某实际工作天数补发其1994年6月份工资。
仲裁费160元由王某支付。
专家评析:此案涉及三个法律性问题:
第一,某工程公司与职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履行合同半年多,王某即提出辞职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在王某于6月30日前完成其主持的项目验收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这是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于项目验收后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二,王某于6月10日向工程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请求,单位不同意,王某于6月14日即擅自离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王某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王某第二次提出解除合同并在几天后擅自离职,也不符合上述规定。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王某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并按合同约定裁决王某支付工程公司违约金是正确的。(范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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