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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在审议核不扩散条约时呼吁加强国际合作和平利用核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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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6
第6版(国际)
专栏:

  我代表在审议核不扩散条约时呼吁
加强国际合作和平利用核能
新华社联合国4月24日电(记者王平兴)中国代表沙祖康今天呼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有关缔约国表现出政治意愿并采取实际步骤,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为全面有效地实施该条约而共同努力。
沙祖康大使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和延长大会的第三主要委员会一般性辩论的发言中指出,中国一贯主张,在防止核扩散的同时,不能忽视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他说,作为具有一定核工业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恪守《条约》的有关规定,在核能和平利用领域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积极开展合作。中国与14个国家签订了和平利用核能的政府间合作协定。
他说,中国在核出口方面遵循的原则是: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允许不得转让第三国。此外中国还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接受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核材料的保护。
沙祖康说,中国还根据能源发展的需要,引进先进核电技术和设备。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将不断扩大和深化。
沙祖康在发言中重申了中国有关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主张。他说,和平利用核能并为此开展国际合作,是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实现《条约》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重要方面。积极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是《条约》的重要目标之一,应得到与其他目标同等的重视。
他说,防止核扩散应有利于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不能成为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障碍。应该取消对核能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限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掌握和平利用核能技术。决不能以防止核扩散为借口,限制和损害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
沙祖康说,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这一作用应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缔约国应在资金、技术和项目等方面向该机构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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