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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非法解散中立国遣返委员会 波兰人民共和国候补代表的抗议声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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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2-21
第4版()
专栏:

抗议非法解散中立国遣返委员会
波兰人民共和国候补代表的抗议声明
【新华社开城二十日电】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波兰人民共和国候补代表马里安·格兰尼夫斯基上校二月十八日对新华通讯社和朝鲜中央通讯社记者发表声明如下:
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今天上午举行的会议上,印度代表提出一项决议草案,建议把委员会解散。我在会上就这项决议草案发表了下述声明:
我们当中每一个人只要客观地、具有充分责任感地看待自己作为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就必须承认我们没有实现我们在六个月以前受托担负的特别的极关重要的使命。
所提的这个建议如获通过,那就表明委员会的多数委员没有认识这个事实,或者虽然认识这个事实,所采取的行动也是矛盾的。我们的代表团认为,这个解散委员会的建议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非法的。我们的代表团将坚决反对通过这个建议。
为了解释这种立场,为了说明目前的情况,我愿意追述使委员会处于这种令人遗憾的境地的情况与原因。
我们的光荣的分内的任务是在遣返战俘方面帮助和平解决朝鲜的冲突。在朝鲜的交战双方由于签订了停战协定和“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也就委托给我们一项任务,要我们保证交给我们看管的一切战俘有机会真正自由行使他们回家过和平生活的权利。
大家知道,所谓联合国军司令部虽然把在它看管下的战俘交给委员会,但这些战俘仍然处于该司令部的特务——李承晚和蒋介石特务——所指挥的一个强有力的恐怖组织的直接控制和残暴势力之下。这种组织的目的在于通过恫吓、使用武力和恐怖手段来阻止战俘遣返。众所周知的关于这种组织的存在的事实,它的由来和它的主子,它所采取的罪恶手段,它所进行的野蛮屠杀,以及它的活动的结果——所有这些,委员会的许多文件已加以揭露,它的正式报告已加以分析。
鉴于这种组织的存在,本代表团和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从一开始就要求肯定地立即打散这种组织,对特务加以隔离,换句话说,我们坚持采取不可缺少的步骤,以除去妨碍委员会执行任务的决定性障碍。
印度代表团虽然认识到有必要采取这种措施,但是由于担心所谓对特务使用武力所产生的后果,没有决定加以执行。因此对于营场中的恐怖组织没有被打散这一事实,印度代表团不能逃脱一部分责任。瑞典和瑞士代表团公然反对打散这种组织。我们当时曾指出这种立场是没有理由的,是会引起危险后果的,这就是会严重破坏“职权范围”。必须强调指出,由于我们的建议被拒绝,特务不仅使委员会无法执行它的任务,而且实际上强迫委员会依从他们的意愿。他们以所谓战俘代表的身分和委员会主席以及印度看管部队进行谈判,自称代表战俘说话,而事实上他们并不是代表战俘,却是蒙骗和用恐怖手段强迫他们服从。
特务的活动以及营场中的罪恶组织,使得没有
一个战俘有机会能自由表示他们要求遣返的意愿,每一个希望被遣返的战俘在要求遣返时都不得不冒生命的危险,而一些为了得到遣返机会而逃跑未遂的战俘惨遭杀害。
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没有进行“职权范围”中所规定的解释工作的适当条件。解释工作是为了使战俘能自由表示回国的意愿。我们当时已指出,所谓联合国军方面故意破坏解释设备的修建工作,把这种工作拖延了十九天之久。“职权范围”规定了九十天的解释限期,而解释工作实际上只进行了十天,听过解释的战俘只占百分之十五。这种情况是所谓联合国军方面的特务造成的,他们用欺骗和恐怖手段,用使用武力和进行谋杀的办法,不给战俘听取解释的机会;他们使得解释工作长期中断,阻挠战俘的隔离。由于进行这种罪恶活动的结果,绝大多数战俘没有机会听取解释。
还应当强调指出:甚至在进行解释工作的短时期中,仍然对战俘施行恫吓和野蛮的恐怖手段,他们实际上已成为遭受摧残和恐怖迫害的人,无法表示要求遣返的意愿。
即使是在委员会存在的这个阶段,它还是能够通过补偿性地延长解释期限,并创造使战俘能自由行使被遣返权利的条件,来补足丧失的时间,并完成它的任务的。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和我们代表团都曾建议根据“职权范围”第二十四款,采取这样的行动。印度代表团不止一次地表示赞成这样的解决办法;瑞典与瑞士代表团反对利用这个唯一的机会使委员会得以回头去完成它的任务。不过由于所谓联合国军司令部的断然反对,印度代表团并没有能够决定坚持不渝地实行它认为是“适当而必要”的措施。那个司令部的目的很明显:继续实行它以前的政策,即阻挠战俘遣返,最后,通过一再地破坏它们也签了字的协定来实现强迫扣留战俘。
瑞典代表团在瑞士代表团毫无保留的支持下,要求释放战俘,使之成为平民。这个建议是与所谓联合国军方面的态度和要求一致的,而且,假如这个建议实现的话,就等于是批准那一方对战俘的强迫扣留。但是委员会的大多数断然拒绝了这个建议,因为如委员会主席在致双方司令部的备忘录中正确地指出的,只有在履行了“职权范围”所规定的先决条件,就是在完成了解释工作,并且在以后举行的政治会议上讨论了不遣返战俘的问题以后,才能释放战俘。
不过,印度代表团尽管提出了正确的前提,后来还是作出了专断的决定,要把战俘以战俘身份移交给原拘留方,并且独断地采取了这种非法行动。我们代表团与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一致谴责并强烈抗议把战俘移交给根据“职权范围”他们决不应该回到的一方。
我们当时曾指出这一步骤是非法的,并且指出从法律、政治与人道主义观点来看,这都是不能容许的。我们指出,恢复原状是在委员会的工作中倒退了一步,并且使得到那时为止所得到的微不足道的成就化为乌有。
所谓联合国军司令部,不顾主席的绝对保留以及委员会随后的决定,即战俘地位的任何改变都是违反“职权范围”的,居然正式释放了战俘使之成为平民,而事实上是把他们移交给了李承晚与蒋介石集团,以便把他们编入他们的侵略军队。这些行动多方面违反了基本的国际协定,包括日内瓦公约在内。
所谓联合国军方面就这样实际上劫夺了和扣留了属于朝中司令部的战俘。那一方践踏了仅仅几个月以前它也签过字的停战协定,使得根据协定成立的委员会不可能完成它的任务。所谓联合国军方面非但不致力于和平解决朝鲜冲突,谋求全世界人民所渴望的解决,反而使得朝鲜紧张局势更加恶化了。最后我们必须经常记住那些不幸的、受欺骗的、受恫吓的人们的悲惨命运,他们不但不能回去与家人团聚,而且被强迫充当李承晚与蒋介石集团的炮灰,为它们挑衅与侵略的卑鄙目的服务。
鉴于这种包藏着严重后果的实际情况,无论从政治、法律、以至人道主义的观点来看,委员会在没有完成任务以前就予以解散是非常错误的有害的危险的行动。这证明要作出解散的决定的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必须对由此破坏“职权范围”——委员会工作的基础——负严重责任。因此,如我在开始的时候所说的,我们的代表团将投票反对通过这个建议。
尽管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坚决反对,委员会大多数还是通过了这个决议草案。鉴于这个决定,我提出坚决抗议,反对在委员会完成“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所规定的任务以前,非法地解散这个委员会。我强调指出:根据普遍承认的法律与道德原则,任何破坏协定的行动,任何非法行动,不论它们采取了多少次,不论性质是多么严重,都不能剥夺战俘回到祖国与家人团聚的正当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我声明:想剥夺战俘的权利的企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要由那些促成这种情况的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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