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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监察部作出廉洁自律具体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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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8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纪委监察部作出廉洁自律具体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近日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中纪委、监察部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方面,规定明确指出,在接待来访举报、办理控告申诉和检查、审理案件中,不准接受当事人,被举报、控告和检查、审理对象及其单位或亲属的宴请;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工作人员来京办事时用公款举办的宴请;在购置办公用品、物资器材,实施基建项目,购房分房和购买农副产品、药品器械,以及其他经济交往中,不准接受经销和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在办理干部调配、人员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奖励惩处和入党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人员的宴请;在新闻报道、录用稿件、刊物出版、人员培训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方面,这次规定要求,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
规定指出,这些具体规定,委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凡违反者,一次进行批评教育;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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