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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为何“没好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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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8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好心为何“没好报”
陈剑平
小李去幼儿园接小孩,发现邻居的小孩菁菁还没有接回去,小李便将菁菁一起接走。过马路时,菁菁东奔西跑,被摩托车撞伤致残。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判决摩托车主承担70%的医疗费用,小李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庄大叔驾驶“龙马”小型货车,满载副食杂货回家,看到本村的赖某步行,便停车搭他回去。由于驾驶室坐满,赖某便坐到车厢货物上。在下坡急拐弯地段,赖某未抓好车厢栏杆,被摔出车外,重伤而死。事后,庄大叔赔偿赖某的丧葬费、子女抚养费15000元,还被公安机关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类似的案例有很多。那么,这些好心人为什么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呢?应该说,最根本的还是他们缺乏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在帮助他人的时候,没有很好地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
如前述案件,小李在接邻居小孩菁菁时,不仅仅是帮忙接回去,还应保证菁菁一路上的安全。菁菁是幼儿,应由监护人监护。小李从接到菁菁开始,幼儿园对菁菁的监护责任就转移给了小李。小李作为监护人,就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承担监护的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而小李忽视了这一点,未尽好监护人的职责。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小李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费用。庄大叔驾车回家,同情赖某步行赶路,停车搭人,本出于好意,但作为驾驶员,却违反了交通法规中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的规定,发生了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承担有关费用。
诚然,许许多多帮助他人的人都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而且助人为乐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大力提倡助人为乐的同时,也要求每一个公民要知法、懂法、守法。在帮助、关心他人的同时,应该想一想该如何依法帮助好、关心好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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