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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发布暂行规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有章可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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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4-28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教委发布暂行规定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有章可循
本报讯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国家教委最近发布了《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在此次发布的《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还明确指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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