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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死亡,代购物品谁付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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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05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委托人死亡,代购物品谁付钱?
翟雪梅
某厂工程师刘林被派往国外进修半年,临行时,该厂副厂长金某委托他垫钱代买一部高级助听器。半年后,刘林归来,为金买回了一部价值三百八十美元的助听器。而金已于两个月前遇车祸身亡。金某之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不肯接受助听器。理由是:刘林是其父的指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所以刘林与其父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刘林的行为后果只能由他本人承受,与自己无关。
正确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金某和刘林之间的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代理人的确定和代理人的权限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就本案而言,属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应属于委托代理,即代理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所以金某之子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条规定作为终止代理关系的理由是不可以的。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其中没有关于被代理人死亡则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还规定,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刘林在国外进修期间未与厂方保持联系,无法获悉金某死亡的消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属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实施了代理行为。所以该代理关系应属有效。金某之子应取回助听器,支付三百八十美元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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