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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卫生部等颁布广告法配套规章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发布前须审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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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08
第2版(经济)
专栏:

  工商局卫生部等颁布广告法配套规章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发布前须审查
本报北京5月5日讯记者赵志文报道:记者在今天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局、农业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局、农业部近期分别制定、颁布了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和审查办法等8个管理规章,将对上述4种广告进行发布前审查。
据悉,从今年6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生产销售企业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医疗器械、农药、兽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审查,领取新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过去使用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或批准证明,无论是否到期,一律停止使用。7月1日以后,对未经审查,未取得新的审查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局副局长杨培青指出,这4种特殊商品广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超出国家批准的范围,任意扩大适应症和使用效果,使用医生的名义、个别病例和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误导患者用药。有的广告违反规定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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