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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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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0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劳动法ABC

  不能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来信摘编:我们是某外资企业职工,一九九四年二月进厂,厂方与我们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三百元。现在试用期已满,厂方以怕职工“跳槽”为理由,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一百五十元作为“风险抵押金”,每月只发给一百五十元,说一年后发还。现在一年早已过去,我们向厂方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解说:该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首先,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第二,该用人单位用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风险抵押金”,而且长期不归还,属于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合法劳动应得的报酬,受到法律保护。《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除应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
作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以《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首先,依靠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也没有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不成,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时效已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时,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部门提出申诉,运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妥善加以处理。(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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