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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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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0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以例说法

  职工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简介:一九九五年二月,北京某合资公司以本公司员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带走公司物品,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张某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退还公司物品。
经查,该公司与张某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是公司业务部经理。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张某在班时听传说公司经理对其工作不满意,要与其解除合同,即在没有接到公司通知的情况下,当日擅自离岗。之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并随身带走BP机、办公用品柜钥匙等公司物品,影响了公司正常工作的进行。针对张某的表现,公司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做出决定,撤销张某部门经理职务,要求张某按照劳动合同第七条“乙方擅自离职,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数额为当月本企业平均实得工资”的规定向公司交纳赔偿金七百二十元(职工平均实得工资额),退还BP机、办公用品柜钥匙等物品。
此案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第七条裁决被诉人张某向申诉人交纳赔偿金七百二十元,归还BP机、办公用品柜钥匙。
专家评析:这个案例反映出《劳动法》实施后,虽然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合同是维系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但部分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仍很弱,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对合同中规定的自身权利、义务并不了解。张某在强调公司违约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劳动法》虽然已经实施,但一些职工的法律意识并不强,缺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假如张某在接到公司通知与其解除合同之后,运用法律手段,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案的结果就另当别论了。(宁赤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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