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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商业银行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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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12
第2版(经济)
专栏:

  依法保护商业银行权益
本报评论员
我国金融业的又一部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银行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使商业银行成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法人,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重要内容。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货币资金不被看作商品,银行不能自主经营,政策性贷款和指令性贷款往往取代了银行的自主选择,由此导致企业吃银行的资金“大锅饭”,财政挤占银行资金,银行对信贷资金的运用不负经济责任,从而使企业贷款需求扩张,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切实转换银行经营机制,使银行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自主地运用信贷资金,承担信贷资产风险,优化资金配置,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这也是打破企业吃银行资金的“大锅饭”,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一个重要条件。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各国商业银行法立法和银行监管的基本宗旨之一。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主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属于高负债、有风险的行业,对社会公众负有很大的责任,其经营的结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影响。《商业银行法》除在总则中规定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原则外,还在第三章设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保护的内容。此外,该法通过对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等规定,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从立法上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倾向于扩大信贷规模,而对信贷资金管理和自身资金营运状况则重视不够,造成了贷款投向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加上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致使银行资金占压多、周转慢、效益差、沉淀率高、风险大的问题日益明显。因此,从对银行监管的角度看,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和资产质量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的发展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顺利实施。学习、宣传和贯彻《商业银行法》不仅是金融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社会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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