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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地作证——“巨丰大豆”赔偿案审理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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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16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几十位农民听信报纸广告,花4万余元购买千余公斤“高产”豆种,却落得颗粒无收。是农民不会种,还是种子有问题?农民诉诸法律——
黄土地作证
——“巨丰大豆”赔偿案审理纪实
原告纷至沓来
1994年9月1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庭长办公室,走进来一群庄稼人。他们声称要状告北京市××公司和《××日报》社。
原来,这些农民看了1993年12月1日《××日报》刊登的“巨丰大豆”广告后,在××公司购买了大量豆种,种到地里后,到了收获的季节,地上只长出了青棵,而大豆却颗粒无收。
送走第一拨状告××公司和《××日报》社的农民之后,又陆续有十几拨农民来访,都是状告××公司和《××日报》社的,他们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及内蒙古等地区。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共有9个农村经济组织和20位农民投诉。
原告们认为:××公司和《××日报》社刊登“巨丰大豆”广告后,原告出于对《××日报》的信任,到××公司购买了大豆豆种共1346.5公斤,付款41488元,然后按××公司的技术要求耕种了956.5亩土地。而到了收获时,却造成绝产的后果。××公司和《××日报》社这种坑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二被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除返还种子款之外,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按每亩400公斤,每公斤2.8元计算)共1071280元。两项合计1112768元。
被告坦然答辩
1994年10月27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均被法院传唤到庭,核对有关情况。
审判长询问被告方:“被告××公司,你们是从何处买来的大豆种子?买了多少?”
被告代理人答:“从河南遂平县作物品种资源开发中心买的,买了16780公斤。”
“你们出售的种子经过有关部门审定了吗?”
“当时供种方提供过一些证明,并说他们正在办审定。”
“你们推广种子,经过北京市审定了吗?”
“没有。”
“‘巨丰’是谁起的名?”
“不知道。我们买时,就叫这个名字。”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你们是怎么想的?”
“我们认为种子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没种出来,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问题。”
“被告《××日报》社,根据我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种子不得登广告。××公司是否向你们提供了审定合格证书?”
“没有。”
“现在原告要求你们负连带责任,你们对此有何看法?”
“我们不应负连带责任。因为是种子本身的问题。我们刊登的广告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
“广告的内容真实吗?”
“不属于虚假广告。”
原告听了被告的答辩后十分气愤,都有些坐不住了。而被告却稳稳当当地坐在自己的位置上,似乎有自己的理由。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
为使此案能顺利和解,法院合议庭成员们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和走访有关部门的工作,取得详实的第一手证据资料。
今年1月13日上午,法庭再次传唤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工作。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法庭公布了调查取来的各种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己随便选育种子。《细则》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报审程序为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第三十三条又规定:“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不得经营、生产推广、报奖和广告。”
而××公司经营的“巨丰大豆”根本未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审定,××公司属违法经营。
被告××公司在法律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
《××日报》所刊登的《王中王——巨丰大豆》广告词中说:“这一新品种,亩产可达250—400公斤;在高水肥地块,亩产可达500公斤。其产量是现行其它品种的3—4倍。”“除东北、西北部分地区不能种植外,其它地区均可增产1—4倍。”
但事实上,从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供的河北省粮油作物研究所作出的“巨丰大豆”引种试验总结报告来看,“巨丰”早熟种最多可达亩产83.6公斤。也就是说,经专家们精心耕种出来的“巨丰大豆”,其产量还不足广告上说的最低产量250公斤的1/3。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但《××日报》社在××公司未提供审定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就刊登了“巨丰大豆”广告,其行为也属非法。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日报》社也无言以对。
被告××公司、《××日报》社均表示,愿意通过法庭调解,解决与原告之间的纠纷。
干戈化为玉帛
1995年3月1日上午8点30分,北京市通县马驹桥镇前银子村经济合作社等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市平谷县厦各庄乡农民山宝忠等20人诉北京市××综合服务公司、《××日报》社购销种子损害赔偿一案正式开庭。
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被告当庭承认了违法经营、刊登广告的错误行为,并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原告根据法庭调查得出的本地区种植大豆可得利益参考数额,修正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做出了很大让步。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种子款41488元;可得利益损失(按亩产200公斤,每公斤2.20元计算)共420860元,两项合计462348元;承担本案诉讼费30345元。
1995年3月22日一大早,农民们成群结队、兴高采烈地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领回了法院替他们“找”回的近50万元的现金。农民们体会到了法律的庄严和神圣。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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