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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平在香港一个研讨会上演讲就终审法院等问题发表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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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19
第4版(要闻)
专栏:

  鲁平在香港一个研讨会上演讲
就终审法院等问题发表看法
新华社香港5月18日电(记者李永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经济小组今天主办的“迈向九七,加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研讨会上,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预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鲁平应邀发表演讲,就当前香港人比较关心的终审法院问题、出入境自由问题、居留权问题、公务员问题、土地契约问题等谈了看法。
关于终审法院问题,鲁平重申了三点:第一,根据一九九一年九月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达成的协议,终审法院由四名常设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法官。法院开庭时,要有五名法官参加审判,其中除了四名常设法官外,还有一名是非常设法官。将来终审法院将有两张非常设法官的名单,一是香港本地的非常设法官,一是海外的非常设法官。终审法院开庭时,这第五名法官就将根据案情,从这两张名单中挑选一人。第二,除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其他所有法官都没有国籍限制。第三,至于终审法院的其它问题,如司法管辖、法官产生程序等问题,按照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达成的协议,留待以后中英双方通过进一步磋商解决。鲁平指出,现在我们的态度是,希望终审法院问题早日解决,而且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九九一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我们希望英方在终审法院问题上采取合作的态度,而不要给以后的特区留下后患。
关于出入境自由问题,鲁平表示,现在特区护照已经设计出来,并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包括征求英方意见,现正在进行修改。下一步要通过外交途径,向世界各国介绍特区护照,争取有更多的国家给予免签证。鲁平强调说,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特区护照已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给特区政府,由特区政府来签发。既然特区政府要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才能成立,特区护照就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才能签发。在这以前,由内地任何部门代为签发,都是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的。鲁平指出,香港居民现在使用的各种旅行证件,一九九七后都可以继续使用,其中包括“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这种护照将作为一种旅行证件,允许持有者继续使用它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鲁平说,一九九七年后港人出入香港的自由是有充分保障的。
关于香港的居留权问题,鲁平指出,凡香港居民一九九七年前享有居留权的,九七年后基本上都可以继续享有居留权。有不少外籍人士,虽然在香港居住了七年以上,但按照现在香港的入境条例,并不享有香港的居留权。这些人在九七年后只要办一个简单的手续,证明自己是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也都可以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
鲁平说,已经移居到外国的香港居民,既已取得了外国国籍,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也不符合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条件。如果他们回流到香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只能按非中国籍人士来对待,即必须在香港再连续住满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然后才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考虑到基本法要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才能实施,中方初步建议采取灵活处理的做法,凡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回流到香港定居的原香港永久性居民,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可以保留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回流的,则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
关于公务员问题,鲁平说,香港十八万公务员是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香港人的一笔巨大财富,我们一定要珍惜他们的经验和才能。他说,到了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除了二十几位主要官员需要由行政长官提名,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外,其余各级公务员都可以留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工作。
鲁平谈到,有些拿了居英权的公务员,九七年后也不会因此受到歧视或排斥。我们反对居英权计划,因为它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英国政府在备忘录中所作出的承诺,至于拿到居英权的公务员,一般没有任何限制。即使主要官员,只要放弃居英权就行。
鲁平说,关于交接问题,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早在一九八九年就已达成协议,届时将由英国政府将一切财产、档案交给中国政府,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原地交给特区政府,不作移动。这是一个大的原则问题。
关于九七年后香港土地契约问题,鲁平说,土地契约的期限和社会制度无关,在内地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但土地契约的期限一般也是五十年左右,因此它和资本主义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他指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九七年后批出土地的年限问题已由中央授权特区政府自行处理,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所以不必受二零四七年的限制,其它一切契约和合同都可以根据需要超越二零四七年这个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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