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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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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20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
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刘思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表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对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是今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在今天的记者招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介绍说,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在修改内容上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在选举制度上,改变了农村、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规范了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进一步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在组织方面,增加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等方面的规定;在工作制度上,对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罢免案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工作方式,从程序上作了规定。
谈到为什么要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时,乔晓阳说,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16年来先后作了三次修改。1994年中共十四大修改党章,把县级党委任期由3年改为5年,宪法也把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因此,地方组织法也应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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