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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7号发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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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5-2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1995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7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5月16日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
二、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三、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五、第七条修改为:“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六、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2年9月12日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继续有效。(新华社发)
(附图片)
中华人民中和国人民警衔标志样之一:(上起)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新华社发
中华人民中和国人民警衔标志样之二:(上起)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一级警司、二级警司。新华社发
中华人民中和国人民警衔标志样之三:(上起)三级警司、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专技二监。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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