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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打中“弹”者又打发“弹”者——检察机关加大力度打击行贿犯罪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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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既打中“弹”者又打发“弹”者
——检察机关加大力度打击行贿犯罪述评
本报记者吴兢
曾经有一度,群众中流传着这样的民谣:“受贿者坐牢,行贿者逍遥。”近年来随着反贪斗争的进一步深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但严肃查处受贿罪,也大大加强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一九九五年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一千一百七十三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日前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既要重点查受贿犯罪,也要注意查办行贿犯罪。他说现在有些人为了谋取个人的最大利益到处行贿、编织关系网。这类行贿犯罪涉及人员众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性极强,一定要认真查办。
依法查处行贿犯罪是有效打击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九九三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查办了邱忠宝行贿案件。邱忠宝系一公司总经理。他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检察机关顺藤摸瓜,查出受贿人之一、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祝文清收受多人贿赂十余万元。检察机关对邱忠宝以行贿罪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处邱忠宝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检察机关向邱忠宝的上级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认为邱忠宝已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领导职务。建议被接纳,邱忠宝很快被撤职。
认真查处行贿犯罪也是预防贿赂犯罪的有效途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读纶对查处行贿罪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行贿者发‘弹’、受贿者中‘弹’。对中‘弹’落马者我们要打,对发射‘糖衣炮弹’者我们也应该打。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一九九六年一至六月,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二十六件三十二人,比去年同期上升一倍多,其中行贿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占十三件;行贿行为多发生在商品购销、金融信贷、基建发包及其相关活动中,行贿人多为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中负有经营销售责任的人员和个体工商经营者。该省检察机关重点查受贿、认真抓行贿,同时抓住有关典型进行大力宣传,警告行贿者悬崖勒马,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对预防贿赂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罗辑就此说,由于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特殊关系,我们对行贿者要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被索贿而被迫行贿、行贿数额较小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可不认定行贿犯罪;对于犯有行贿罪行,能配合检察机关如实作证、有立功表现的,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从宽处理;对于行贿数额巨大、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以及那些行贿后又作伪证不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的,一定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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