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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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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1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乌拉圭回合协议知识讲座13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介
郑力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英文简称TRIM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三个新议题之一。根据1986年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的解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一系列具有不利于贸易影响的投资行为要求,即一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对贸易产生了不利影响。经过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主要内容有:
一、禁止使用违背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和关于数量限制规定的投资措施,即协议附件中所包括的当地含量要求、外汇平衡和贸易平衡要求、出口限制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是指要求外国投资者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外汇平衡要求,是指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回利润、资本及与投资有关的其它资金,或限制外国投资者获得外汇的途径,包括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当地所获得的外汇数额不得超过其出口所得外汇数额;贸易平衡要求,是指规定外国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额必须与其从国外进口零部件的总额成一定比例,或将其产品零部件的进口与其产品的出口挂起钩来;出口限制要求,则是指在数量或价值方面限制某些特定产品的出口;
二、各成员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目前正在实施的上述投资措施通知给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并限期取消,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2年,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
三、在该《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被《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应立即加以取消,不能享受过渡期;
四、在过渡期内,对新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继续实施那些享受过渡期的投资措施,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与已建立的外国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二是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这些企业之间开展正常的竞争;
五、各成员应遵循透明度原则,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那些刊登有政府实施的投资措施内容的出版物;
六、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实施。
综观该《协议》可以看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未对各成员规定新的义务,而只是重申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实施国民待遇和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明确了当地含量要求、外汇限制和贸易平衡要求是违背关贸总协定原则投资措施,应予以取消,而发展中国家一直坚持要保留的出口实绩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将其生产的一定比例、数量或价值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市场)未被《协议》禁止。《协议》还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不但可以享受5年的过渡期,而且可以在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申请延长这一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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