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阅读
  • 0回复

转变观念落实《通则》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1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经济论坛

  转变观念落实《通则》
滕耀雄史作军余龙武
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借贷行为的《贷款通则》,将从199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金融系统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是我国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一件大事。
首先,银企双方要破除传统的信贷资金供给制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银企借贷关系。从企业来看,1983年“拨改贷”后,财政几乎不向企业注入资本金,企业生产经营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近年来,企业效益不好,偿还贷款能力减弱,拖欠严重、有些企业敢借贷款而不还,甚至根本不准备还,有的企业借转制之机逃废贷款债务,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企业是国家的,银行也是国家的,“手心手背都是肉”,这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银企关系面临的首要障碍。另一方面,从银行来看,多年来,企业总是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因此在以前的贷款管理规章中,大多是以企业为监督对象,列出了许多限制企业的条件,而很少对银行自身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更没有赋予客户以监督银行的权利,《通则》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明确了借贷双方的平等地位。并对贷款人作出了较强的限制。如对借款人的申请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公开贷款要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发放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提出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增加对借款企业的金融服务品种等规定,有利于创造一个资格公开、条件公开、价格公开的贷款环境。
其次,银行和企业要破除粗放经营的观念,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集约化经营。《通则》的各个条款都是围绕“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中心有机结合的,不同于过去的单个业务规章。对银行来讲,要由信贷资金供给制转为自主经营的借贷制,由主要发放信用贷款转为担保贷款,从条块分割使用贷款转向按效益原则择优发放,这都要求从人才、技术手段、经营机制上形成一套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对企业来讲要从目前的计划分配供应资金转移到向市场自主融资,如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了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这些条件对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企业来说,并非是过高的要求,今后企业制度的改革也正在沿着这一方向发展,规定的目的是逐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改变企业过度依靠银行信贷的状况,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早日成长和成熟。而对我国目前的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硬邦邦的条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获得贷款的基本条件。
第三,各级政府、银行、企事业单位个人要破除行政干预的旧习,牢固树立强烈的法制观念。《通则》调整的这种借贷关系涉及到社会各部门、各经济实体和居民。金融从业人员在处理各种贷款业务关系时,如果不遵守《通则》,就很难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如果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没有强烈的法制观念,《通则》也难以贯彻深入,这正如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对《通则》的贯彻落实来说,都必不可少。政府对贷款行为的直接分配绝不可取,而政府对借贷关系的维护绝不可少。通则中的许多条款的实施,既需要政府共同遵守,如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减、免息等,又充分依赖各级政府的维护,没有政府的维护,借贷规则就难以形成和持久,借贷市场的正常发展就会阻力重重。
如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信贷资金不能用于财政支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都有赖于政府的积极参与。同时,《通则》的全面实施,也是金融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最有力的支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