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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国法以权谋私收贿索贿数额特别巨大泰安原6名领导干部被依法严惩胡建学卢胶青孔利民被判死缓;孙庆祥徐洪波被判无期徒刑;李惠民被判处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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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3
第1版(要闻)
专栏:

  无视国法以权谋私收贿索贿数额特别巨大
泰安原6名领导干部被依法严惩
胡建学卢胶青孔利民被判死缓;孙庆祥徐洪波被判无期徒刑;李惠民被判处死刑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原市委副书记孙庆祥、原市委秘书长卢胶青、原副市长孔利民、原市公安局长李惠民、原泰山石化公司总经理徐洪波等6人受贿索贿案,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胡建学、卢胶青、孔利民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孙庆祥、徐洪波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李惠民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惠民今天被执行枪决。
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任职期间,自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利用为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为市委及所属县、市、区领导干部职务晋升或调整工作之机牟取私利,先后收受股票、人民币、美元、港币、各种高档家用电器及黄金首饰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万多元。
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孙庆祥在任职期间,利用为市属单位及一些县、市、区的领导干部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之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各种钱款、高档电器、家具、服装和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原泰安市委秘书长卢胶青,自1992年5月至1994年12月间,利用为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为一些领导干部晋升职务或调动工作之机,牟取私利,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包括股票、人民币、美元、日元、港币及高档电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0万多元,另贪污2.9万余元。
原泰安市副市长孔利民,1991年至1995年1月,在担任肥城县委书记和泰安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分管城建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之便和为一些干部职务晋升或调动工作之机牟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或单位的贿赂,包括股票、人民币、美元、彩电、摄像机、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
原泰安市公安局长李惠民,自1991年5月至1995年1月,在担任肥城县公安局长和泰安市公安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一些机关企业的干部职工办理“农转非”户口、汽车牌照或安排调动工作之机,先后向他人收受索要钱物价值85万余元。李惠民还依仗职权,借为他人办户口、调工作之机,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先后多次奸淫8名妇女。
原山东省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洪波,自1988年至1994年2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购买汽油、调动工作、认购股票、调配资金等方面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现金、电器等价值17.7万多元;还挪用本公司或下属公司的公款670万余元。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他将40万股“鲁润”股票,贿赂原市委负责人卢胶青等人。
案发后,有关机关撤销了胡建学的中共十四大代表及省、市人大代表资格,撤销了卢胶青、孔利民、徐洪波等人的市人大代表资格。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新闻发言人披露: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已于1995年11月分别作出对上述各被告人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并开除公职的决定。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6年2月17日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建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流氓罪判处李惠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卢胶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孔利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受贿罪判处孙庆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并罚判处并执行徐洪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述6犯的赃款、赃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胡建学、李惠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卢胶青等人服判,不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复核认为,胡建学、李惠民、卢胶青、孔利民等被告人,无视国法,以权谋私,大肆收贿索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一审对卢胶青、孔利民的判决。鉴于胡建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等具体情节,依法改判胡建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裁定驳回李惠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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