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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损害供销社合法权益栾川县纠正强行拆除白土乡供销社错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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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7-15
第2版(经济)
专栏:

  不许损害供销社合法权益
栾川县纠正强行拆除白土乡供销社错误
本报讯记者赵志文报道:从供销合作总社获悉,最近河南省栾川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因扩展道路而遭强行拆迁的白土乡供销社,予以合理的经济赔偿。从而给一个多月来沸沸扬扬的“白土事件”画上了句号。
根据栾川县政府的部署,白土乡政府于今年4月29日发出通告,决定对白土乡街路面进行扩宽改造,要求于控制线9米以内的公私建筑物必须在5月8日前拆除,并且规定拆迁补偿只限民房,公房(包括供销社的营业设施)概不补偿。这样,由农民群众集资入股兴办起来的供销社2192平方米的营业服务设施,将被无偿拆除,直接经济损失30.5万元,并将造成32人失业,17名职工无处安身。
5月9日上午,白土乡在未与县乡供销社就拆迁补偿达成任何协议,法定程序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始了强行拆除。对此,社员意见很大,一些社员到供销社要求退股,以此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害。12日,白土乡供销社17名职工代表上访县政府。6月18日,栾川县政府召开会议,纠正了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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